乌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
乌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5-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乌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全市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
(一)主要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或者作为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废止,或者与同位阶其他规范性文件相互抵触,或者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不适当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当宣布废止。
(二)以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宣布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工作部门重新制定。
(三)部分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或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修改,但主要制度和措施确需继续执行的,应当由制定机关重新修订发布。
(四)作为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已经被宣布失效,或者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宣布失效。
(五)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历次取消或者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应当宣布废止或者进行修订。
(六)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施行已满2年的,应当宣布失效;确需继续执行的,应当由制定机关重新修订发布。
(七)规范性文件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的,确认为有效。
三、清理步骤及清理结果的应用
此次全面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规范性文件的制发机关进行清理。以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牵头负责清理。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于2013年8月31日前完成。
(一)市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市政府法制办梳理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于2013年6月30日前转由原起草部门或者现执行部门结合工作实际逐件进行研究。按照上述清理原则逐件提出废止、失效、继续有效或者修改后重新公布的建议,并于7月15日前连同《提请政府修订、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市政府法制办对各部门的清理建议逐件审核、逐件提出清理意见并进行汇总后,于8月15日前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于8月31日前向社会发文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需要修改后重新公布的,责成原起草部门或者现执行部门限期报送规范性文件修订草案。
(二)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参照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方法和步骤办理,并于2013年8月31日前向社会发文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发文机关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发文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清理。清理步骤自行决定,但务于2013年8月31日前向社会发文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四)各区政府、市府各部门应于2013年8月20日前将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报告及清理目录(详见附件2)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其中,各区政府的清理情况报告中应包括区本级及其部门的清理情况。
(五)制定机关应当于2013年9月30日前将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正式文件,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六)此次全面清理工作结束后,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发文公布之日起不超过5年;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2013年9月1日起,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组织实施
此次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从维护法制统一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积极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全市清理工作的指导,抓好检查,要将清理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年底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其他事项
有关表格等见附件,或登陆“乌海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fzb.wuhai.gov.cn/)下载。
联系人:谭红武宁,联系电话:3998955
附件:1.提请政府修订、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2013年5月31日
附件1
提请政府修订、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报送机关(盖章):报送日期:
序号
文号
文件名称
发布日期
1.提请修订的规范性文件
2.提请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注:此表仅由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实施的由本级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名义制发的文件提出清理意见时填报。
附件2
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报送机关(盖章):报送日期:
序号
发文机关
文号
文件名称
发布日期
1.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3.拟修改后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注:此表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各部门填报本级政府、本部门制发文件清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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