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1-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2013〕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经济开发区各园区:

《西宁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请示市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1月21日

西宁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劳动模范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更好地激发和调动全市各族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属行政、企事业、农村市级劳动模范的评选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模范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西宁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模评委会)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加强对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劳动模范的培养、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劳动模范应发扬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的劳模精神,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养和业务水平,在本职工作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五条劳动模范每五年评选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可提前或推迟评选。重大事件中做出特殊贡献者,可随时授予劳动模范称号。

第二章评选机构

第六条市劳模评委会由市委分管领导担任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经委(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市卫生局、市总工会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市劳模评委会负责审定劳动模范评选方案、西宁市劳动模范候选人名单和青海省劳动模范推荐人选、全国劳动模范,研究提出全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协调劳模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劳模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劳动模范评选表彰活动的具体实施,指导、协调和处理全市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检查有关劳动模范政策的落实情况,提出调整劳动模范政策的建议方案,完成市劳模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市劳模评委会办公室设在西宁市总工会。

第三章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九条劳动模范的评选范围:在我市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各行各业各阶层劳动者。生产工作一线劳动者比例不低于90%,行政、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不超过10%。

第十条劳动模范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崇高的理想信念,自觉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信念坚定,立场鲜明,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以实际行动报效祖国,服务人民。

(二)具有优秀的职业道德,立足本职,艰苦创业,恪尽职守,开拓创新,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

(三)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胸怀大局,纪律严明,团结协作,勇于奉献,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与个人利益关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深受群众称赞。

第十一条劳动模范是时代精神的体现者,每次评选应根据不同时期的特点制定具体的评选条件。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选为劳动模范:

(一)违反耕地保护、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基本国策的;

(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人不得评选为劳动模范:

(一)近三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不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

(三)拖欠职工工资或者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用工备案或者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

(五)有其他违反《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评选原则和程序

第十四条劳动模范的评选严格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充分体现广泛性、先进性和代表性;面向基层,面向生产工作一线并兼顾各行各业;坚持标准,严格程序,自下而上,民主推荐,逐级审查,层层监督。

第十五条评选推荐劳动模范的程序:

(一)基层单位党、政、工集体研究确定拟推荐人选,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在所在单位张榜公示。公示后无异议,按隶属关系上报区、县、局、园区劳模评选委员会;

(二)区、县、局、园区劳模评选委员会初审所属单位的推荐人选,初审通过后在本地区、本系统范围内公示,公示后无异议,报市劳模评委会办公室汇总;

(三)市劳模评委会议审核推荐人选,审核通过后在新闻媒体公示推荐人选名单,公示后无异议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召开大会命名表彰;

(四)公示期为一周,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各级劳模评委会负责调查处理;

(五)被推荐人选是企业法人代表或个体工商户的,须经税务、工商、质量监督、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六)市劳动模范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同时颁发证书和奖章。

第五章奖励和待遇

第十六条对劳动模范的奖励应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除在命名时给予奖章、证书、奖金等一次性奖励外,还应在工作生活方面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七条各级党政组织要不断改善劳动模范的待遇,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模范的政策,帮助解决劳动模范在工作、学习、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为劳动模范发挥聪明才智、建功立业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因企业破产、停业等非本人原因失业的劳动模范,应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采取相应措施优先安排其再就业。

第十八条设立市级劳动模范春节慰问金、低收入困难补助金和特殊困难帮扶金(以下简称“三金”),用于劳动模范春节慰问、低收入补助和失业、因病、意外灾害等造成家庭特殊困难的帮扶救助。

第十九条市劳动模范“三金”发放管理办法由市总工会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第二十条各级工会组织应定期组织劳动模范参加疗休养和健康体检,疗休养、体检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农民劳动模范的费用由区、县财政负担。

第二十一条从外省、市调入我市工作的劳动模范,提供荣誉证书和原颁奖的省、市劳动模范管理部门有关证明,经认定后,可享受相应劳模待遇。

第二十二条调出西宁到外省市工作的劳动模范,从调出次月起不再享受西宁市劳动模范有关待遇。

第二十三条获得市模范集体称号的,给予单位全体职工一个月奖励工资,奖金从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市总工会负责全市劳动模范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各区、县总工会、局工会、园区工会工作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各基层行政、企事业单位、村工会负责本单位、本村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退休劳动模范由原工作单位工会负责管理;进入社会化管理和失业的劳动模范由居住地乡镇(街道)地区工会负责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工会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劳动模范的工作、生活情况,建立健全劳动模范动态管理档案,对所辖范围内的劳动模范做到人数清、情况明。

第二十七条各级党政组织要关心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和身心健康,建立与劳动模范的联系、走访制度,及时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存在的实际困难。

第二十八条各级工会应切实做好对劳动模范的管理服务工作,工会干部每年至少上门走访一次。劳动模范因病住院或逝世,基层单位和工会组织应派员慰问或吊唁。

第二十九条建立劳动模范管理动态情况报告制度。劳动模范出现工作变动、职务升降、违纪处分、突发困难、遭遇灾祸、住院治疗、逝世等情况时,所在单位工会应及时逐级上报市总工会。

第三十条各级党政、工会、有关部门及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劳动模范的时代精神,在全社会营造崇尚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关爱劳模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一条各级党政、工会组织要依法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歧视、刁难、打击、压制劳动模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在劳动模范的评选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劳动模范的奖励、“三金”及日常管理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七章荣誉称号的撤销

第三十四条劳动模范凡有下列情行之一者,应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先进事迹是伪造的;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受到开除(含党籍)、留用察看处分的;

(四)非法离境的。

第三十五条劳动模范有下列情行之一者,终止享受劳动模范有关待遇:

(一)受到党纪、政纪撤职处分的;

(二)受到党内留党察看处分的;

(三)被劳动教养的;

(四)因违纪被除名的。

第三十六条取消劳动模范的荣誉称号,须由所在单位按评选程序逐级上报市劳模评委会批准,同时收回荣誉证书、奖章,终止享受相关待遇。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区、县级劳动模范的评选推荐和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999年8月9日发布的《西宁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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