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级示范镇建设行动”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意见

颁布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文号:德政发〔2012〕16号
颁布日期:2012-11-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级示范镇建设行动”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驻德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城镇化,进一步发挥小城镇在联结城乡、辐射农村、扩大内需中的作用,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鲁发〔2009〕21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百镇建设示范行动”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2〕22号)精神,市政府确定在全市开展“市级示范镇建设行动”,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深化改革、创新机制为动力,以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为主线,以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工业化为支撑,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梯次发展的原则,“十二五”期间,在全市没有省级示范镇的7个县(市、区)选择7个镇,开展“市级示范镇建设行动”,通过政府推动、政策扶持、市场运作,推动产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镇区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努力把示范镇培育成为县域产业成长的新载体、创业发展的新平台、人才集聚的新高地,带动全市小城镇提升建设和发展水平,推动城乡一体化,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规划先行,科学发展。科学确定小城镇的总体结构布局、产业布局,确定小城镇的性质、规模与发展方向。二是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小城镇建设发展规律和人民群众意愿,科学确定发展规模和城镇化速度。充分保护和挖掘地方文化,弘扬传统文化和地域文化特色,提升小城镇文化内涵,展现小城镇特色风貌。三是统筹城乡,和谐发展。推进小城镇基础设施、资源环境以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一体化,充分发挥联结城乡、联系工农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四是要素聚集,产业支撑。引导人口和资源等要素向小城镇集中、企业向园区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促进产业集群发展,为推进小城镇建设提供强力支撑。

(三)工作目标。“十二五”期间,市级示范镇按照省政府《关于开展“百镇建设示范行动”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2〕22号)确定的任务目标开展工作。即7个市级示范镇的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20%以上,地方财政收入年均增长25%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20%以上;到2015年每个示范镇新增建成区1平方公里以上,新增镇区人口1万人以上,基本实现充分就业,打造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次中心,带动全市小城镇承载能力、经济实力、人口规模及城镇面貌实现显著提升。

二、工作重点

(一)准确定位,搞好科学规划。围绕增强示范镇集聚辐射能力,以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市级示范镇建设目标,重新修编或调整示范镇总体规划。规划要充分考虑镇区规模和性质、功能分区、交通体系、地下管网、绿地系统、空间发展方向等要素;要选择乙级以上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经市级论证后,按法定程序报批,并报市规划局和小城镇和农村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参照“山东省百镇建设示范行动”示范镇规划编制技术要点要求,加快编制示范镇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等专项规划,优先安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并根据城镇总体规划相应进行调整优化。加快编制示范镇详细规划,到2013年底前实现建成区详细规划全覆盖。同时,结合我市“两区同建”,示范镇镇域内项目应适当向镇驻地集中,镇区至少规划建设一个万人大社区。

(二)突出特色,促进产业发展。确立小城镇产业发展战略,把发展实体经济、促进产业集聚作为示范镇发展的核心,因地制宜,形成各具特色的发展格局。以龙头企业为依托,以特色产业为重点,以科技创新为动力,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引进新兴产业,延长产业链条,加速推进要素集聚和产业升级。坚持产业园区与镇区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大力发展配套第三产业,引导镇域内和周边乡镇的企业向园区集聚,承接大中城市产业转移和资金、技术的扩散。积极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各经济开发区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示范镇。

(三)增加就业,扩大人口规模。以我市“两区同建”为抓手,积极引导农村居民自愿、就近到小城镇落户,鼓励小城镇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和服务业,支持驻地企业发展壮大,吸纳更多农村及外来务工人员就业。鼓励在小城镇居住一定期限的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条件适合的登记常住户口。积极落实好相关扶持政策,大力实施“招才引智”工程,吸引高校毕业生和外出务工人员回到小城镇创业和工作。结合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加快乡镇驻地及周边村庄整体改造,建设小城镇住宅社区,吸引镇域农民进镇落户。在小城镇落户人员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应随其登记常住户口。已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的进镇农民和申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享受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制度和公共服务平台,将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纳入统一就业政策和服务范围。

(四)完善配套,提升承载能力。按照省里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小城镇道路、供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热力、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推进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保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使之与小城镇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促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向农村延伸,带动提升周边农村社区建设和服务水平,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便捷化。切实保护好各镇域内的人文和自然景观,发掘和弘扬当地民俗,突出地域文化特色。精心设计建设或改造核心街区、重要建筑群、重点建筑物,努力建成一批小城镇建筑精品。坚持“绿色低碳”的发展思路,鼓励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新工艺”,打造宜居宜业的城镇环境。

(五)优化服务,发展社会事业。各级财政要加大示范镇中小学校、幼儿园、卫生院、敬老院、银行、邮政等社会事业的投入,积极推进服务设施建设。加快建立小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将已登记为城镇户口的农民和在镇内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对保留宅基地、承包地等权益的人员可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完善小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已在小城镇就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加强小城镇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健全管理组织架构,完善社区服务体系,及时将落户城镇和办理居住证的农村人口纳入社区服务管理。

(六)健全机制,提高管理效能。根据当地实际和发展需要,合理配置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政府管理机制。调配和引进专业人员,突出加强相关规划、工程质量及市政公用设施等的管理,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向示范镇延伸。创新小城镇建设管理体制,引入市场机制,探索推行小城镇社区物业管理市场化、专业化,建立专业养护队伍,搞好小城镇“净化、绿化、亮化、美化”工程,进一步提升城镇形象。

三、政策措施

(一)依法扩权强镇,创新管理体制。认真落实上级政策,充分赋予示范镇县级经济类项目核准、备案权和工程建设、市政设施、市容交通等方面的管理权。规划、城建、城管、环保、水利等行政许可事项,可由县级部门在示范镇设立分支机构或派出工作人员就地办理;也可按照“统一签订委托协议、统一规范操作流程、统一组织业务培训、统一授牌授印”的要求,依法委托示范镇行使职权。非行政许可事项由县级部门直接交由示范镇行使。所有示范镇必须设立镇便民服务中心,各项下放、委托给示范镇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一律进入镇便民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县(市、区)政府要编制示范镇扩权事项目录,建立职责明确、权责对应的责任机制;对重大审批事项,应建立审批联动机制,实行“一事一议、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二)集约利用土地,保障发展用地。充分利用土地总体规划修编试点,根据示范镇发展需要,合理布局,统筹安排。通过开展“旧房、旧村、旧厂”改造和荒地、废弃地开发利用,提高土地利用率。优先安排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将节余的用地指标和存量挖潜节约的土地,优先用于示范镇重大项目和城镇发展建设。进一步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确保集体建设用地依法规范流转。推进小城镇建设用地有偿使用,严格执行“招、拍、挂”手续,鼓励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参与小城镇开发。从2012年起,“十二五”期间在土地增减挂钩项目申报时,应重点向市级示范镇倾斜,要预留一部分节余指标用于示范镇建设。

(三)改革财权分配,加强资金扶持。进一步整合各级对于乡镇的城建、交通、水利、环保、民政、商贸、旅游等各类补助资金,重点向示范镇倾斜。“十二五”期间,围绕支持示范镇发展,探索建立新型财税分配机制,合理划分县、镇收支范围。示范镇财政收入原则上用于本镇的建设发展,上缴县级部分予以返还;示范镇建设用地的出让金净收益,除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必须保证的支出外,其他全部用于本镇基础设施建设;对直接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除按法律法规规定上缴部分外,全部留给示范镇;在示范镇从事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市场建设等,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免收市及市级以下各类行政事业性规费、政府性基金。同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为小城镇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市政府从2012年至2015年,连续四年,每年设立7000万元的市级示范镇建设专项资金,每个示范镇每年投入扶持资金1000万元。县(市、区)也要整合资金,集中投放,按不低于市级扶持资金的规模进行配套。市级扶持资金及县市配套资金主要用于示范镇城乡规划道路、污水处理、垃圾转运等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

(四)深化金融改革,加大金融支持。加大对示范镇的信贷支持力度,有效引导资金回流,确保新增存款应按照规定的存贷比例在当地发放贷款。鼓励示范镇设立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构建政策性金融、商业金融、社区互助金融相结合的金融体系,改善融资服务环境。支持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示范镇“两区同建”,有条件的示范镇可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示范镇重点建设项目发行企业债券。

(五)优化机构设置,提高行政效率。科学界定示范镇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中介组织分开,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创新机构编制管理,允许示范镇在核定编制总数内,根据需要合理设置机构、配置人员,优先设立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当示范镇镇区人口、经济总量达到一定规模后,可在县(市、区)乡镇行政编制、财政拨款事业编制总额不突破的前提下,适当增加示范镇的编制。开发区设在示范镇的,鼓励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与镇党委、政府合署办公。县级部门派驻或设在示范镇的机构,要接受镇党委、政府的统一指导和协调,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得示范镇党委同意;对工作不力的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示范镇党委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同时,加强示范镇人才培养工作,借助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每年至少对示范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培训一次。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省里的要求,将德州市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德州市小城镇和农村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成员调整情况附后),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小城镇和农村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把小城镇建设发展工作列入任期目标责任制。县(市、区)和镇党委、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在统筹县域发展中切实加大示范镇建设工作力度,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强化督促指导。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示范镇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小城镇和农村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建立定期督导和信息报送制度,每个月至少调度一次,及时掌握示范镇建设进展情况。要加强现场督导,加大宣传力度,确保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市级扶持资金及县市配套资金的运转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建立考核机制。市小城镇和农村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市直各有关部门,拟订示范镇建设年度工作目标,研究建立考核指标体系和评价制度,每年考评一次。建立示范镇建设动态管理制度,对工作进展不力、发展缓慢、连续2年考评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市级示范镇资格,并将其享受的扶持资金用于发展速度和综合实力位居前列的示范镇。将示范镇建设发展工作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科学发展观考核内容。2015年,市里对示范镇建设工作进行总评,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附件:德州市小城镇和农村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012年11月23日

附件:

德州市小城镇和农村住房建设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陈先运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满春重市委副书记

徐春福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翟长生市委常委、副市长

黄金忠副市长

成员:陈秀河市委副秘书长、市农办主任

刘宗斌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圣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周玉刚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潘全柱市委宣传部副调研员

薛高福市编办副主任

王立新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于超先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吕永忠市教育局副局长

张彦才市监察局副局长

周成玉市民政局副局长

王进宝市财政局副局长

戴希祥市审计局副局长

胡少华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王东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邢军市规划局副局长

蔡朝贵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许宝庆市商务局副局长

张志市农业局副局长

孙希春市林业局副局长

于富斌市水利局副局长

邹积国市文广新局调研员

于桂文市卫生局副局长

杨茂婷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闵祥涛市公用事业局副局长

冯立潮市金融办副主任

徐登文市残联副理事长

陈艳玲市人行副行长

胡宁德州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王圣华兼任主任,王东升任副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成员单位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自行调整,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不再另外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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