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意见》的意见

颁布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9-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全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意见》的意见

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全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7日

全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和管理,促进集约建设、集中管理、互通共享,根据《德州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德州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德办字〔2011〕35号),结合国家、省和我市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就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对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统一管理

市电政办负责统一规划建设全市电子政务共享资源平台,开发和部署通用应用系统并在全市统一推广应用。市直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各单位)专用应用系统应依托共享资源平台进行开发、部署和运行。市里一般不再批准市直各单位单独建设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包括机房、跨部门网络、纵向网络、安全设施、主机服务器、基础软件、通用应用软件组件、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和其他能够共享的辅助设施等),逐步将全市的电子政务系统整合到统一的电子政务共享平台上运行。

今后,市直各单位建设电子政务项目,市电政办将根据各单位业务应用软件系统建设和运维需求,统一规划解决所需网络、硬件和基础软件环境(包括数据库、中间件、操作系统、各类后台管理软件等,下同)。市电政办根据项目需求,结合我市现有电子政务资源环境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对硬件和基础软件进行招标采购和建设管理,努力形成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为各单位提供标准规范的硬件基础环境。

二、新建电子政务项目的资金管理

市直各单位提出的新建电子政务项目,经市电政办、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列入《电子政务项目初选目录》。市财政局根据实际需求和市级财政状况,确定本年度的电子政务发展专项资金,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预算。如当年电子政务专项资金额度已用完,通过审批的电子政务项目顺延到下一年度建设。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方案未经市电政办审核,市财政局不予批准建设资金。

对于市直各单位利用非市级财政资金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也要根据市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及时与市电政办做好对接工作。

三、新建电子政务项目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项目申报。项目申请建设单位于当年8月底前,向市电政办提出下一年度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申请。超过限定时间提出申请的,原则上不予受理。提交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申请时,须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下同),项目建议书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建设的背景和依据;

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现有信息化系统装备和应用状况;

4.需求分析、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

5.本期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如果需要分期建设);

6.概要设计和实施方案;

7.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8.硬件和基础软件环境需求建议;

9.投资概算(包括需求分析和规划设计、监理、新开发应用软件测评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及系统运行维护等可能发生的相关费用,分项详细列出);

10.其他相关内容。

编制项目建议书时,应提前与市电政办协商,充分利用全市电子政务共享资源平台和本部门已有软硬件设施进行规划设计。

重大项目前期需求分析和规划设计所需经费计入项目总投资,其构成主要包括基础调研、论证咨询、需求分析报告编制和专家评议等。该项经费可在编制部门年度预算时列入重点支出资金,市财政局视情况拨付项目前期工作费;也可由项目申请建设单位先期垫付。

(二)方案审核和投资评审。市电政办对设计不合理的部分提出修改意见。项目申请建设单位按照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后重新申报。初审通过的项目,由市电政办出具书面意见,编制《××××年度电子政务项目初选目录》,于10月上旬送市财政局复审。市财政局复审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投资评审。对复审通过的项目,市财政局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然后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四、电子政务项目的招标采购

电子政务项目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德州市有关规定执行,并遵从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原则。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对项目的业务应用软件系统进行招标采购,市电政办负责对项目所需硬件和基础软件进行招标采购。

对投资数额超过500万元(含)的电子政务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由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招标采购。

五、电子政务项目的建设管理

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和任务目标责任制,确定项目责任人。要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严格执行采购合同。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投资计划进行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设计方案,应向市电政办书面申请,市电政办提出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批准。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造成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目标或重复建设、造成损失的,严肃追究项目建设单位的责任;导致投资超预算的,市财政局不再追加投资,超支部分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六、加强对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绩效管理

市财政局、市电政办联合组织对电子政务项目的系统运行情况、应用效果等进行绩效评估,并将电子政务发展情况列入全市科学发展综合考评。对项目完成后运行管理不善、推广应用不力造成投资浪费、应用绩效低下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应有绩效的,给予通报批评,存在问题较为严重的,报市委、市政府追究项目建设单位主管负责人的责任。

七、电子政务项目的运行维护

应用软件系统及与应用软件系统配套的专用设施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运行维护;依托全市电子政务共享资源平台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其硬件设备和基础软件的运行维护由市电政办负责。

需由市财政支付运行维护费的电子政务项目,其运行维护费概算应与建设资金概算同时报审。项目投入运行后,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承担运行维护任务的主体,将运行维护经费列入市电政办或项目建设部门年度预算。

本意见内容与我市其他电子政务建设管理相关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依照本意见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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