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过剩产能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过剩产能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
| 颁布单位: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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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5-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过剩产能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
菏政发〔2014〕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化解产能过剩矛盾是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工作重点。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3〕41号文件化解过剩产能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4号),有效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炼油、轮胎等行业过剩产能,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把化解过剩产能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尊重规律、分业施策、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着力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和尊重企业主体地位,加强市场监管,创新体制机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过剩产能长效机制,全力“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过剩产能,推进产业健康发展和加快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市场引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突出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强化企业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强化需求升级导向,培育高端产品市场,扩大国内外市场需求,促进产能结构优化,带动产业转型升级。
二是坚持改革推动。创新政府管理,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等手段,强化节能环保等约束机制;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充分落实政府责任,形成工作联动机制;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调动全社会的参与积极性。
三是坚持分类指导。充分考虑相关行业在产能利用、经济运行、市场容量等方面的自身特点和产业基础,区别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分业施策,因势利导,有保有压。
四是坚持转型升级。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推广应用高端工艺技术,提升先进产能比重;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企业转型和产业升级;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鼓励企业实施节能减排,提升清洁生产水平;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三)主要目标。
力争到2017年,水泥、平板玻璃、轮胎行业产能利用率达到80%以上,在原油供应有所保障的基础上,争取炼油企业产能利用率有较大提升;水泥行业布局分散、集中度低的问题有较大改善;优质浮法玻璃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达到90%左右,成品油质量全部达到国五标准,轮胎子午化率达到90%以上,平板玻璃深加工水平达到65%以上;75%以上的主要产品单位能耗达到或超过国内先进水平,重点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
二、化解过剩产能,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一)严格控制新增产能。认真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的通知》(发改产业〔2013〕892号),各县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违规核准、备案钢铁、水泥熟料、水泥粉磨、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炼油、轮胎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生产许可、新增授信等手续。对确需建设的项目,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报国家和省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分类妥善处理水泥、平板玻璃、炼油、轮胎等产能过剩行业的违规建设项目,没有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已开工但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环保等要求的违规项目一律停建;对已开工但确需建设的项目,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对隐瞒不报的在建违规项目一经查实,立即责令停建并严肃处理。对已建成的违规建设项目,由各县区政府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示后报市政府,按有关规定整顿处理。
(二)坚决淘汰压缩落后产能。认真落实《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一期(2013-2015年)行动计划》(鲁政发〔2013〕12号),严格执行相关产业准入的能耗、物耗、水耗、环保和技术等标准,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形成倒逼机制,加快淘汰压缩落后产能。对不能按期完成淘汰压缩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区,暂停对该县区产能过剩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备案和审批手续。坚决淘汰磨机直径3米以下的落后水泥产能,逐步降低32.5复合水泥使用比重,限制配制水泥的生产。提前一年完成重点行业“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逐步淘汰200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加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力度,坚决取缔无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
(三)整合一批过剩产能。鼓励和支持山水、中联等水泥企业以技术、管理、资源、资本、品牌为纽带,兼并重组中小型水泥企业,改变小、散、乱的产业格局,逐步提高水泥行业集中度,促进水泥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完善和落实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财税、金融、土地等政策措施。协调解决跨县区兼并重组问题,理顺县区间分配关系,促进行业内优势企业跨县区整合过剩产能。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企业兼并重组。支持兼并重组企业整合内部资源,优化技术、产品结构,压缩过剩产能。支持和培育东明石化、巨润建材、三利轮胎、中联水泥、山水水泥等优势企业发展壮大,推动优势企业引领行业发展,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行业发展的协调和自律能力。
(四)拓展市场发展空间。鼓励优势企业采取品牌带动战略等多种方式,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积极构建国内外市场营销网络,建设自有营销渠道。选择重点企业设立境外展销中心,完善贸易促进和终端市场营销功能。鼓励炼油、轮胎和玻璃等企业积极适应欧美等国际市场准入标准,增强品牌竞争力,提高产能利用率。依托我国与东盟、南美、南非等区域和俄罗斯、澳大利亚等国家间双边机制,充分利用国家间多边合作机制,鼓励水泥、炼油、轮胎等行业优势企业以多种方式“走出去”,消化过剩产能。积极扩大建设领域的水泥、平板玻璃等市场需求,鼓励轮胎行业提高与国内中高端汽车配套能力。
(五)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强水泥、平板玻璃、炼油、轮胎等行业升级改造,推动产品升级改造。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从产能过剩行业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现代服务业和公共事业领域转移,逐步实现产业结构由重变轻,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水泥。积极推广煤矸石、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生产水泥,重点发展C40及以上预拌混凝土、高性能专用混凝土、预拌砂浆、工程预制件、高性能外加剂等水泥制品,鼓励发展发展42.5级及以上通用水泥、油井和道路硅酸盐等专用水泥,以及快硬硅酸盐和膨胀硫铝酸盐等特性水泥。
平板玻璃。引导和鼓励巨润建材围绕发展高端品种、提高质量、强化节能减排及深加工等环节,改造和提升现有生产线,大力发展优质浮法玻璃、压延、高硼硅玻璃等优质平板玻璃原片,满足玻璃加工业、新能源、电子信息及其他用途对优质玻璃原片的需求。支持耀华、邦美、天源邦等企业提高玻璃深加工水平,重点发展Low-E、镀膜玻璃、中空玻璃等建筑节能玻璃产品,电致变色、光致变色、自洁抗菌等功能玻璃产品,钢化玻璃、夹层玻璃、防火玻璃等安全玻璃产品,太阳能硅电池盖板、薄膜太阳能电池用TCO玻璃、太阳能热发电定日镜玻璃等太阳能玻璃产品,形成技术先进、产业配套的加工玻璃生产体系,提高玻璃产业集群的整体规模和竞争能力。鼓励企业采用熔窑余热综合利用、全氧燃烧、配合料高温预分解、烟气脱硫脱硝等技术对现有生产线实施节能改造,全面提高玻璃行业能效水平。加快洙水河航道建设步伐,力争年内通航,降低物流运输成本。
炼油。继续强力推进东明石化与中石油的战略合作,抢抓国家向民营炼油企业放开原油进口权的机遇,力争获得原油进口资质,增强原油保障能力;加快100万吨/年催化裂化、90万吨/年S-ZORB、120万吨柴油加氢改质等炼油填平补齐项目建设步伐,尽快实现炼油达产达效;利用ACO工艺,尽快开工20万吨环氧乙烷、2万吨四聚丙烯及TDM、12万吨烯烃等项目建设,延长产品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加快与胜利股份合资建设零售终端步伐,开拓产品市场。支持东明石化、玉皇盛世重点攻克劣质原油加工、高品质清洁油品生产、节能减排等关键技术,实现原料多元化、自主技术成套化、加工生产低碳化;加快油品升级改造步伐,确保到2017年全面完成国五汽、柴油升级改造任务。
轮胎。支持三利等轮胎生产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研发能力,大力发展安全、节能、环保的高性能子午线轮胎,以及宽断面、扁平化的乘用子午线轮胎和无内胎载重子午线轮胎,大力开发巨型工程子午线轮胎、雪地胎、节油轮胎、缺气保用轮胎等特种轮胎和高端产品。引导企业开展以增加品种、提升质量、节能降耗、减排治污和安全生产为重点的技术改造,提高生产的自动化、信息化水平,推广应用低温连续混炼、氮气硫化等先进工艺技术,推进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鼓励企业制定品牌培育规划,实施品牌经营战略,不断提升品牌价值;鼓励企业与汽车生产企业、轮胎营销商建立战略协作关系,促进产品销售和服务体系建设。
三、完善政策保障,建立长效机制
(一)严格行业管理。充分发挥行业规划、政策、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认真执行国家、省相关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严格落实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加强行业准入和规范管理。鼓励企业积极争取列入国家公告符合条件的生产线和企业名单。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执行产能过剩行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严格核发水泥、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轮胎强制性产品认证;对不能持续保持发证条件,以及使用落后工艺和淘汰生产设备的,一律撤销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二)强化环保约束。加强环保准入管理,严格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府关于实行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联席会议审查制度的通知要求,环保部门不再审批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的环评文件。严格执行大气污染排放限值,对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功能区质量不达标的县区实行污染物倍量替代。定期对园区环境质量进行跟踪监测,对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园区,分行业实行环评从严审批或限批。对产能过剩行业重点污染源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实现省、市、县区三级联网,纳入全省产能过剩行业环保管理动态数据库。将产能过剩行业作为环保专项行动检查的重点,定期曝光环境违法企业名单。
(三)加强土地管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严禁通过修改和调整规划为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提供用地空间。严把用地各环节审查关口,对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一律不予受理用地预审申请,已经受理的一律不予通过;未按规定立项的项目,一律不予通过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一律不予办理土地供应、权属登记等用地手续;对已建成的产能过剩行业项目,一律不再审批其扩大用地规模。分类处理违规项目用地,凡是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停止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凡是在建违规项目,及时提出停建建议,停止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在相关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并对当事人处理到位后,依法依规补办土地供应手续。积极支持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和企业兼并重组,对产能过剩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利用现有土地开发转产的,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且不改变工业用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建筑容积率或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在改造开发中,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规划用途,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对列入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用地收回、转产利用以及其他单位使用关闭、重组和改制等企业存量用地的,依法做好土地登记工作。认真清理并坚决废除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用地优惠政策,对存在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降低土地投资税收门槛和定额标准等问题的,一律予以取缔。
(四)发挥价格政策调节作用。认真落实资源性产品定价机制改革,发挥价格在市场资源合理配置中的调节作用。各县区要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优惠电价政策进行清理整顿,禁止自行实行电价优惠和电费补贴。落实差别化价格政策,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能耗、电耗、水耗达不到行业标准及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总量排放超标的企业,实施惩罚性电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政策。
(五)实行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未取得合法核准、备案手续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放贷、发债。对不能按时完成淘汰压缩落后产能任务、不能认真执行环保排放标准的企业,实行限制性信贷政策。商业银行在严格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对拟兼并重组和转移境外的过剩产能,要积极探索开展并购贷款和境外贷款业务;对拟转型升级的过剩产能,应合理满足其节能减排、安全生产和技术改造等贷款需求。对整合过剩产能的企业,应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合理确定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可延长至7年。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扩大直接融资规模,重点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产品升级、科技创新和节能环保工程。
(六)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强化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坚决遏制各类财政资金流向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积极争取国家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和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以及省级专项资金和奖励资金。有关县区应安排专项配套资金,支持压缩过剩产能。对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股权转让、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等方面,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优惠。落实水泥等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的财税优惠政策。
(七)妥善安置职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将化解过剩产能涉及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落实相关政策规定,积极稳妥解决职工劳动关系变更、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工资支付、集资偿还等问题。兼并企业接收和安置被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依法规范用工。因淘汰落后产能产生的富余人员,应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妥善安置,落实自主创业、帮扶就业等政策。要积极提供就业岗位,开展就业指导,加强职工培训,帮助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就业工作。
(八)建立信息预警制度。充分发挥市直部门、行业协会在信息服务、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及时发布产能过剩行业产能利用、市场供需等信息,纳入全省统一的投资项目信息库,涵盖所有在建项目和已核准备案项目,加强动态监测,建立信息预警机制。加强与国土资源、环保、金融等系统信息共享,形成协同监管机制。
(九)强化监督检查。市政府将适时组织对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县区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实行责任延伸制度。强化案件查办,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进行问责,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建立任务目标责任制,将遏制重复建设、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列入县区政府科学发展观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完善举报查处制度,鼓励和引导社会参与监管。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和监督作用。
各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落实好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顺利推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根据职责任务抓紧制定落实措施,完善配套政策,特别是国土资源、环保、金融等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严把土地、环保、信贷关,确保各项任务得到落实。各县区政府要对本地区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负总责,按照“定计划、定指标、定时间表、定监督检查机制”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健全工作机制,有效防范社会风险。为抓好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落实,加强情况调度分析,建立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进展情况季度报告制度。各项重点工作任务(见附件)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由各参加单位于每季度末月底向牵头单位报送,各牵头单位对牵头的工作负总责,并将牵头任务进展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附件: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pdf
http://www.heze.gov.cn/resource/h000/h20/attach201405190949100.pdf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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