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
| 颁布单位: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3-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
潍政办发〔20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严格执行和全面落实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防洪评价作为建设项目审批立项前置条件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防洪评价作为审批立项前置条件的建设项目
(一)需进行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
凡需要取用水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报具备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凡应该进行水资源论证而没有进行论证或论证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水利部门不予办理取水许可,发改、经信部门不予批准立项申请,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环境影响报告。
(二)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项目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它建设活动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建设单位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具备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没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发改、经信部门不得立项,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征地手续。
(三)需进行防洪评价的建设项目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二、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发改部门:负责告知、督促审批、核准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和防洪评价前置工作的有关事宜。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备案时一并告知建设单位进行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和防洪评价前置工作的有关事宜。
经信部门:负责告知、督促按规定核准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和防洪评价前置工作的相关事宜。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备案时一并告知建设单位进行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和防洪评价前置工作的有关事宜。
环保部门:负责督促、监督需要做环境影响评价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和防洪评价前置工作的相关事宜。
国土部门:负责协助做好水土保持方案的前置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和防洪评价的审查事宜;配合发改、经信、环保、国土等部门做好前置工作的相关事宜。
监察部门:负责对市级有关部门落实将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和防洪评价作为审批立项前置条件的情况进行督察,对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人社部门:负责对市级有关部门落实将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和防洪评价作为审批立项前置条件的情况进行考核。
三、组织管理
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和防洪评价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生态潍坊建设和防洪安全,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搞好协作,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市级审批立项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其有关前置工作由市级有关部门负责实施,项目所在行政区的县级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县级审批立项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其有关前置工作由所在行政区的县级相关部门负责实施。各有关部门在本级公共行政审批中心内设立服务窗口,办理相关手续,提高时效,明确相关规定和程序。三项前置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相关单位的考核内容,对落实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落实不力的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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