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9-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潍坊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一年九月五日

潍坊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公告审计结果办法》、《山东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和专项审计调查结果公告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潍坊市审计局以本办法规定的形式,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所反映内容及相关情况的行为。

第四条凡潍坊市审计局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审计(调查)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审计结果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调查)单位基本情况及评价意见;

(二)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三)处理处罚决定及审计(调查)建议;

(四)被审计(调查)单位的整改情况。

第六条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

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第七条审计结果公告可以运用以下形式:

(一)印发《潍坊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

(二)通过市内主要新闻媒体发布;

(三)通过“中国潍坊”门户网站或“潍坊市审计局”网站发布;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

(五)其他适当的形式。

第八条公告审计结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审计结果内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公告审计结果,应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生效后进行。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审计结果公告应当经过市政府审核批准。

第十条公告审计结果,应按照审计法有关规定,充分征求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意见,并在出具审计(调查)报告时注明潍坊市审计局将以适当方式公告审计结果。公告时一般不再征求意见,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必须再次征求意见,在事实和定性等主要问题上取得一致。需公告涉嫌违法违纪或者犯罪案件移送事项情况的,应当与受理移送部门协商一致。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内部应当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调查)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结论,及时跟踪检查审计整改情况。在公告审计结果时,应如实反映审计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公告审计结果的;

(二)审计结果公告后发现有重大事实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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