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2-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通知
潍政办字〔2012〕1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冬春季节,雨雾、冰雪、低温、大风等恶劣天气较多,是学校季节性安全事故的易发期、多发期。为有效遏制中小学、幼儿园学校安全事故发生,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市政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提升校园安全管理水平
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和《潍坊市校园安全建设标准》规定,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所属中小学、幼儿园及社会培训机构全面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认真排查控制可能危及师生人身安全的各类隐患和高危人员,摸清隐患底数,建立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台账,落实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
针对排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两级分别组织教育、公安、安监、交通、卫生等部门,逐项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按期完成整改任务。要加强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优化学校周边治安环境;为所属学校、幼儿园配足配齐校园专职保安和安保设施器械,完成校园监控与公安机关联网工作;安排充足警力维护好校园及周边治安、交通秩序;加强学校食堂卫生管理,确保学生饮食安全。
二、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
各级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在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职,通力协作,对现有在用接送学生车辆进行清理整顿。严格按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要求,依法审批校车驾驶人资格和校车使用许可,对符合要求的车辆发放校车标牌,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依法取缔,2012年12月底前全部清理完毕。
幼儿园幼儿上下学要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原则上一律不得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特殊情况确需车辆集中接送的,必须严格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并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公安、教育、交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逐校逐园排查在用接送学生车辆,接受群众举报,加强路面巡查。校车标牌发放工作完成后,对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不按规定使用校车标牌及超员、超速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公安部门要严格依法查处。
三、坚决取缔非法幼儿园
要坚决取缔各类非法开办的幼儿园。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学前教育“以县为主,县镇(街道)两级共管”的管理体制,全面负责取缔非法幼儿园的各项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立即成立由分管负责人任组长,综治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卫生、安监、建设、规划、工商等部门组成的清理整顿非法幼儿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辖区内非法幼儿园的取缔、整顿工作。
四、严格落实学校安全隐患问责前置制度
各级教育部门要继续推进全市安全标准化学校建设,进一步夯实学校安全工作基础。全市所有学校、幼儿园都要达到《潍坊市校园安全建设标准》要求。对未达标学校实行挂牌督办,督促其尽快达标。达标之前,暂停学校和校长一切评优树先资格。对已达标学校加强日常监管,实行问责前置,发现安全隐患,视同安全事故,由教育部门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五、强化督查,确保工作落实
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和工作实际,制定可行措施和具体推进方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市政府督查室要会同教育、公安、安监等部门,全面开展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查。对思想不重视、措施不到位、工作不落实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部门,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要于2013年2月20日前,将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清理整顿情况报市校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张文信,联系电话:8871579。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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