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促进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08-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促进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

《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八月二日

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扶持发展中小微型企业的精神,促进中小微型企业转型升级跨越发展,推动我市“转型发展,绿色崛起”发展战略和“三名一强”奋斗目标的实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中小微型企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充分认识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中小微型企业占我市企业总数的99%,经济总量的37%,财政收入的48%,社会就业的70%,已成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大力发展中小微型企业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激发民间活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不仅可以培育壮大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培养造就一批企业家,也可以营造和激发全民创业氛围,在加快统筹城乡发展中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2、发展目标。“十二五”期间,加快发展二、三产业类的中小微型企业,积极支持创新型、创业型、外向型、商贸服务型和劳动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新创办5000户小微企业,新培育50户营业收入亿元以上“小巨人”企业,建立15家小企业创业基地,新增15万个就业岗位。

二、创优发展环境

3、鼓励全民创业。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激发全民创业热情。除国家明令禁止外,所有领域一律对民间资本开放。中小微型企业在办理各类注册、年检、更换证照等环节,简化程序,杜绝不合理收费。

4、减轻企业负担。严格执行国家、我省和市关于免征减征缓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它涉企收费的规定,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初创两年以内的小微型企业,免收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小微型企业五年内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收费目录和标准,建立中小微型企业缴费登记制度。

5、建立清欠制度。对长期拖欠、恶意拖欠中小微型企业资金的大企业、大型超市等单位,进行公开曝光、经济制裁和信用降级,并限期归还。加快制定和出台清理大企业拖欠中小微型企业资金制度。

6、拓宽创业渠道。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贯彻落实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大学生在就业地落户和创业服务等鼓励创业政策。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经批准自愿离职到中小企业工作的,3年内原单位发给基本工资,3年期满,继续留下的,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人事档案和组织关系转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安排工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离岗创办科技企业或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保留人事关系5年;期满后,可回原单位工作,也可继续创业。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转业退伍军人创办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环保节能型、农产品加工型和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办理人事劳动代理手续。

三、加大扶持力度

7、加大财政扶持。落实好国家、省“两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扶持政策,市、县

(区)两级财政按照国家、省要求逐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创业辅导、信用担保、节能减排、协作配套、开拓市场,以及建设中小企业的服务平台和服务体系,不断扩大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规模。

8、落实税收优惠。认真落实国家一系列扶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1年9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最高标准,自2011年11月1日起,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将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最高标准,即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统一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对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中小企业技术类服务平台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性能尚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9、加大奖励力度。市政府对贡献突出的中小企业进行奖励,对年纳税在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不包括资源开采型企业),对年纳税在3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按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10%给予奖励。

10、创新金融服务。全面落实国家和我省已出台的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转变观念,革新机制,创新产品,完善“六项机制”建设,切实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投放,确保中小微型企业信贷投资做到三个“不低于”,即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增幅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加大银行业机构的引进力度,力争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增加信贷资金支持,鼓励各银行业机构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对支持中小企业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由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组进行评比,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11、推进融资担保。鼓励支持我市中小微型企业通过发行股票上市、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项目融资及信托产品等形式直接融资。鼓励通过政府注资、民营资本交叉持股等多种方式做大政策性担保公司规模,提高其担保能力。市财政根据需要向大同市中小企业财信担保公司注入资金,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要适度降低担保门槛,担保年费控制在1%以内,对微型企业担保费予以减免。鼓励和支持私募股权发展。支持发展再担保机构,鼓励发展商业性、会员制担保机构,支持各类担保机构通过股权联合、信用联合、业务联合等方式,壮大其实力。通过政策引导,鼓励民间资金进入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新兴金融业态。搭建中小企业与创业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对接的平台,引导国内外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参与我市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

四、完善服务体系

12、搭建服务平台。充分利用我省综改试验区的机遇,加快建立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十二五”期间建设15家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信息、投融资、创业、人才与培训、技术创新、质量、管理咨询、市场开拓、法律等方面的服务。协调相关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小微型企业政务代理服务,对创办企业涉及的相关手续提供一站式免费政务代理服务;开展中小微型企业维权代理服务,对企业经济合同、企业维权等提供公益性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13、加强人才培训。推进中小企业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实施“企业素质提升”工程,加强对中小微型企业经营管理者、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的培训。每年选送100名企业家到高等院校进行系统进修培训,对200名规模以上企业高级管理人才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对1000名小微型企业经营者进行专题培训。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对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三年合同内),并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五险一金”由市、县区财政给予补贴。

14、引导产业集聚。市、县(区)政府要把县域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并与小城镇发展规划相衔接,优先安排集中区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贷等建设项目,对列入集中区规划的项目,简化环评审批程序,引导中小企业逐步向工业集中发展区、商品集散区、物流园区、孵化基地、创业基地集聚,实现集中、集群、集约发展。

15、盘活存量用地。积极构建市、县(区)两级中小企业用地供需和厂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定期公布用地信息,完善土地资料公开查询和土地法律政策咨询服务制度,提高中小企业项目土地审批效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市、县(区)两级每年优先安排不少于50亩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为占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际建厂5年以上的中小微型企业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对不改变土地用途,利用自有土地,增加容积率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对煤炭转型“二次创业”的企业,优先配置土地。积极开展中小微型企业“前店后厂”的做法(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要求),做到生产和销售的有机结合。

五、推进转型升级

16、鼓励配套服务。建立中小企业与大企业配套发展的协调机制,搭建中小企业与大企业交流合作平台。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围绕大企业上下游产业链提供协作配套,建立起稳定的产、供、销和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对我市工业企业全年采购本地工业企业产品及加工服务金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额给予一定奖励。

17、推进节能减排。认真落实国家、省和市推进工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的政策措施。对于中小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改造提升工艺装备所核减的排污总量,可优先用于本企业新上项目,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依法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并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财政补贴。

18、加快产业升级。要紧扣承接产业转移和培育新兴产业两个着力点,抓落实,抓发展,力争在产业转型、文化强市等方面创造新的业绩。要围绕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技术创新,筛选确定一批重点科技型中小企业予以重点扶持;支持我市中小企业申报国家、省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对成功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并获得国家资金支持的企业,按国家补助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19、提升管理水平。建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库,根据发展的不同阶段对企业进行有针对性、连续性的培训辅导和政策扶持。鼓励中小企业“练好内功”,引导全市中小微型企业参与文化产业发展,搞好品牌建设,增强诚信意识,加快科技创新,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市场竞争力。

20、推动产学研合作。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搭建中小微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交流合作平台,推动产学研成果转化与应用;重点扶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建立行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实验中心、监测检验中心等,为我市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和产业集群提供公共技术服务。

六、加强组织领导

21、健全领导机构。市、县(区)政府要成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组,由主要领导挂帅,设立专门办公室,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定期召开会议研究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市、县(区)两级要逐步建立由政府职能部门、司法机关、金融部门等组成的民营企业危机处理非正式机构,实行危机预警和风险管理制度,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各级政府尤其是县(区)以下政府及部门负有发展中小企业的重要职责,要进一步理顺中小企业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确实加强指导和服务。

加强对涉企服务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开展窗口服务质量评议活动,评议结果作为各窗口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要设立投诉电话,接受企业投诉,对查实的“生冷硬推”、“吃拿卡要”行为,严格按照规定对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22、建立包联制度。市、县(区)四套班子领导都要建立重点项目包联制度,每人每年帮扶一个中小企业,对所包的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全程服务,做到不建成不离人,不达效不撒手,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和企业运营中的重大难题。要形成项目包联制度化,市、县(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组统一掌握,进行排队,半年一检查,一年一表彰,对社会公布。

23、加强运行监测。由市中小企业局和市统计局对中小企业的统计分类标准、统计报表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改进、监督和管理。加强重点产业、行业、企业的调查,及时掌握情况,做好预警分析。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产业发展规划、支持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对达到规模以上标准和条件的中小企业要适时逐级申请,进入国家名录库。各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确保有专人负责中小企业的统计工作,做到机构、经费、人员“三到位”。

24、强化考核督查。将体现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主要经济指标纳入各县(区)年度考核指标。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每年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执行不力,落实政策不到位的县(区)进行通报。会同人大每年开展一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

市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抓紧制订完善配套扶持政策措施,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订具体落实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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