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10-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为控制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保部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四标准”)的要求,现通告如下:

一、自2012年11月1日起,凡不满足“国四标准”要求的轻型汽油车(最大总质量小于3500千克)、单一气体燃料车及两用燃料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注册登记。自2013年7月1日起,凡不满足“国四标准”要求的轻型柴油汽车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

二、自2012年11月1日起,凡不满足“国四标准”要求的车用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凡不满足“国四标准”要求的压燃式新车,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不满足“国四标准”要求的压燃式新发动机不得销售和投入使用。

三、自2013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车用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四标准”(“国四标准”车型查询: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

四、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工信部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相关参数进行审核,未达到“国四标准”的车型,不予注册登记。

五、外地转入本市的机动车,按照本市新车注册登记有关规定执行,不符合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入登记手续。

六、机动车销售企业应根据本通告要求组织安排销售计划,按期停止销售不符合要求车辆,并向消费者告知相关规定。

特此通告。

晋中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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