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粮食局关于转发《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和储粮安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粮食局文号:沪粮储〔2009〕38号
颁布日期:2009-06-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粮食局关于转发《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和储粮安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粮储〔2009〕38号

各区(县)粮食局(署)、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和储粮安全工作的通知》(国粮展〔2009〕13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和以下工作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目前,本市正处于夏季,受太平洋季风和热岛效应的影响,每年6、7、8、9月为汛期,突发性强对流天气及台风、高潮位、暴雨等时常威胁本市安全生产和储粮安全。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契机,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到宁可有备无患、不可患而不备,要从本区(县)、本单位实际情况出发,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和储粮安全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领导,落实措施。要进一步健全本区(县)和本单位防汛防台应急预案,完善应急保障措施,确保遇险粮食紧急疏散转移、应急物资准备、应急人员和值班制度的落实。要加强与本市气象、水利、交通、防汛等部门的联系,确保掌握防汛防台工作的主动权。

三、突出重点,加强检查。当前,本市粮食库存处于较高水平,夏季高温、高湿、高潮汛、台风、储粮害虫等对粮食储存安全带来威胁。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进一步加强安全储粮检查,特别是对在高温、高湿期间夏粮收购进仓的粮食和一些仓储条件不理想的代储库点重点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高水份粮和有发热迹象的粮食,要立即采取倒垛、晾晒、通风等综合措施,进行降温降湿;加强粮情检测,做好虫害的防治工作,杜绝各类隐患;加强储粮危险化学品药剂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操作行为,确保使用安全;对仓储设施中存在的问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加以完善;夏粮收购期间,要加强收购现场管理,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四、确保防汛防台和夏粮收购期间信息畅通。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与辖区内各类粮食企业的联系,加强值班制度,关注天气变化情况,并落实相应的工作措施。对各类突发事件和异常重要情况必须立即组织力量妥善协调处理,并按照上海市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重大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沪粮人〔2004〕56号)要求,及时如实上报。

附件:《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和储粮安全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粮食局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和储粮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粮展〔2009〕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今年汛期已到,部分地区出现了强降雨、大风等极端天气,对粮食企业的设施和储粮安全造成威胁,加之当前粮食企业库存较高,夏粮收购即将开始,储粮安全和防汛形势不容乐观。为做好今年的粮食行业防汛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和储粮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防汛减灾意识,提早部署防汛工作。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粮食企业要加强对防汛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防范洪涝、强风、台风、雷暴、泥石流等极端自然灾害的准备,加强与当地气象、防汛等部门的联系,做好汛情预测和分析,防患于未然。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详细了解辖区内粮食库存分布情况,以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为单位,制订遇险粮食紧急疏散转移的预案,明确指挥协调机制、粮食流向、运输方式、人员分工、资财准备等内容;处于水患区的粮食仓储企业自身也要制订防汛预案,并加强演练,遇到突发情况及时与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沟通,确保预案有效实施、企业安全度汛。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粮食企业要结合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深入开展屋面防漏、地面防潮、墙面防渗、门窗防雨,以及露天囤垛、防汛物资准备、防汛设备工况等关键环节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大投入,改善抗洪硬件条件,提升防汛排险能力。

二、加强管理,确保汛期储粮安全。通过今年的清仓查库,发现当前储粮安全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部分地区有效仓容紧张,仓房条件较差,不少粮食还处于露天储存状态;二是部分入库粮食水分偏高,粮情不稳,害虫出现活跃迹象;三是南方一些企业缺乏玉米保管经验,部分移库南方的玉米储粮安全状况堪忧。对此,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加强对企业安全储粮工作的指导和检查,高度关注存在储粮安全问题的企业,及时消除储粮安全隐患,特别要加大储粮科技攻关力度,解决移库玉米的安全储存问题。要做好粮油保管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要督促粮食仓储企业贯彻落实好国家粮油储藏各项技术规程和管理制度,提高仓储管理水平,确保安全储粮。为了保证政策性粮油的储存安全,储存政策性粮油和各级储备粮的仓房,必须加强防鼠、防雀、防火、防雨、防风能力,储存其他性质粮食的仓房也要尽量改善条件,降低粮食损失损耗。

三、严格制度,确保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熏蒸作业安全。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三项行动”,通过部门检查、企业整改、部门验收的方式,消除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熏蒸作业中的不规范行为。重点解决“双人双锁”制度不落实、药品领用与回收登记不完善、药品库安全措施不到位、熏蒸作业操作不规范、熏蒸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等相关问题。另外,处于水患区的粮食仓储企业要提前把库存药剂转移至安全场所,防止水灾衍生事故的发生。

四、精心准备,保证夏粮收购安全。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粮食企业做好夏粮收购的准备工作,制订收购工作方案,搞好人员培训,提前检查仓房、场地、设备、仪器等是否达到收购作业的标准和要求。要加强对收购现场的管理,禁止无关人员入内,注意对车辆和人员的疏导,加强作业现场的设备与用电安全管理,同时要为售粮农民提供便利条件。要注重对收购粮食的整理,严格执行分类堆放的规定,禁止不同等级、不同品种的粮食混存。企业要加强对新入仓粮食粮情变化的监测,严格执行“一、三、七”粮情检查制度。另外,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非国有粮食企业执行政策性收购任务的监督检查,确保储粮安全。

在汛期和夏粮收购期间,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辖区内各类粮食企业的联系,建立24小时值班与领导带班以及信息报告制度,发生重大灾情要迅速逐级上报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联系方式:

工作时间:010-63906904,63906909(传真);

节假日及夜晚:010-63906078,63906058(传真)。

国家粮食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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