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5-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办发〔2013〕19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甘孜藏族自治州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5月5日经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0日
附件:
甘孜藏族自治州会计人员管理办法.doc
甘孜藏族自治州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甘孜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甘孜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州政府财政部门管理全州会计工作,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地会计工作。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六条各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会计人员上岗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无证在岗人员,应当在两年内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第八条会计人员应当掌握会计电算化知识,并按有关规定取得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
第九条会计人员(含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应具备以下职业道德:
(一)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经济发展要求;
(二)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及时、完整;
(三)办理会计业务应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四)熟悉本单位的财会管理,提出加强内部管理和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意见;
(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财务数据和财务报告。
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从事财会工作:
(一)曾因过错造成国家或单位重大损失的;
(二)曾有违法、行贿或挪用公款等违法乱纪行为的;
(三)在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期间,有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财会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任用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任职。
第十二条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
第十三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负责人不得兼任本单位的会计出纳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单位的印章和支票应当分开管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理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
第十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按照《会计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三章会计人员任用和调动
第十六条单位会计人员(含会计机构负责和会计主管人员)变动,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应当在15日内与接管人员办理完会计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应当有监交人监交。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可以由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依法终止的单位,其单位负责人应当组织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对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及时清理,编制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对单位任用不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财政部门有权提出调整意见。
第四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会计人员每年应接受继续教育。同级财政部门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继续教育内容由上级财政部门或同级财政规定,继续教育形式为集中培训和自学两种。
第二十条州、县(市)、乡(镇)财务人员的业务指导、业务管理及培训管理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会计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学时。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单位领导应当支持会计人员学习业务知识和参加业务培训,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会计人员学习业务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会计人员的中长期(三个月以上)业务培训,由州财政局按照《甘孜州会计人员五年培训规划》统筹安排,分期分批对单位会计人员进行系统的业务培训。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州、县(市)每年对辖区内的会计人员进行考核,并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会计人员给予奖励:
(一)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严格执行《会计法》等财经法律、法规,取得成绩的;
(二)坚持原则,敢于抵制和揭露不正之风,制止铺张浪费,维护国家财经纪律的;
(三)积极参与单位经济活动决策,在加强内部管理、增收节支等方面做出成绩的;
(四)在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有独特见解,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
(五)热爱会计事业,在会计理论研究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第二十五条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开除或者其他方式实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二十六条会计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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