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等九部门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等九部门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乐府办函〔2009〕1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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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10-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等九部门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乐府办函〔2009〕147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中小企业局、中国人民银行乐山市中心支行《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实施办法
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市中小企业局中国人民银行乐山市中心支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9〕146号)精神,切实推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现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行创业补贴
对首次创业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给予一定的创业补贴。
二、提供融资支持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流动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的,可按人均不超过5万元确定,总额不超过2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为两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两年,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贷款2年内按规定由中央财政给予贴息。
三、优化创业环境
放宽市场准入限制,高校毕业生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经营企业不受出资额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农村住宅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工商部门要设立创业注册登记优先窗口,负责高校毕业生创业注册登记事项。
四、建立创业平台
各地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创业特点,依托产业(工业)园区建设和商业区、旧城区改造,建设一批产业特色突出、配套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搭建平台。
五、落实税费扶持政策
(一)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成立企业或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性收费。
(二)创业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创业高校毕业生从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创业高校毕业生开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创业高校毕业生开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创业高校毕业生开办的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以《综合资源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该《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八)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九)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月营业额(销售额)低于5000元的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六、加强创业服务
建立创业信息、政策发布平台,搭建创业交流平台。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各类创业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共同做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所需资金纳入就业资金培训补贴范围开支。免费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人事代理和人才招聘服务。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先进典型纳入全市“创业之星”评选表彰范围,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七、创业定位及政策扶持范围
高校毕业生创业是指高校毕业生通过自主开办生产服务项目、创办及参与创办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等方式实现市场就业。凡2009年及以后在乐山境内创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毕业未满5年的均可享受以上扶持政策。
八、制定实施细则
各县(市、区)要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便于操作,利于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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