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泸市府发[2011]32号
颁布日期:2011-12-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

泸市府发[2011]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家、省、市《教育规划纲要》精神,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加快发展和又好又快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和期盼,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学前教育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学前教育的重要意义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事关幼儿身心健康、习惯养成和智力发展,事关国家和民族未来。近年来,我市学前教育事业有了长足发展,办学条件不断改善,优质资源逐步扩大。但从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然是各级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园际之间发展还不够均衡,师资队伍有待进一步加强,办园质量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办好学前教育,关系儿童身心健康和终身发展,关系千家万户幸福和谐,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作为推动我市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科学发展、创新发展的重要任务,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民生工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着力抓紧抓好,努力开创学前教育工作新局面。

二、准确把握发展学前教育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为,将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突破口。切实解放思想,不断改革创新,建立完善“县级投入为主,上级适当补助,鼓励民间投资,家庭合理分担”的投入机制,努力开创学前教育发展新局面,为建设川滇黔渝结合部教育培训中心作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必须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原则。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2.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3.必须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着力破除制约学前教育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4.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原则。为幼儿和家长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

5.必须坚持科学育儿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学前三年毛入园率85%,其中:2013年,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80%。到2020年,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0%以上。重视残疾儿童学前教育。

(四)主要任务

1.建立独立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完善县(区)、乡(镇)、村三级学前教育网络,进一步扩大城区、县区、乡镇公办幼儿园办园规模。到2015年,基本完成乡镇中心校一级的学前班与小学分离,乡镇中心幼儿园达到“两基本”(基本办园条件、基本卫生保健设施)、“三段”(大、中、小班)、“五独立”(法人独立、园舍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管理独立)。原则上一个村有一所幼儿园。

2.建立健全县域内幼儿教育管理网络。建立县(区)幼教管理中心—乡(镇)中心幼儿园—片区幼儿园—村级幼儿园管理网络。

3.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到2013年,新建、改扩建58所农村公办幼儿园,其中:2011年新建、改扩建12所公办幼儿园;2012年新建、改扩建20所公办幼儿园;2013年新建、改扩建26所公办幼儿园。建设5-6所城市规范化幼儿园。

4.鼓励民办幼儿园规范发展。到2013年,新建、改扩建民办幼儿园120所。

5.合理配齐幼儿教师。在省上出台学前教育教职工编制标准前,参考《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2〕46号)规定,按在园幼儿与幼儿教师生师比不低于21:1配置,逐步配齐幼儿教师。

6.加强示范幼儿园建设。到2013年,创建省级示范幼儿园5所,市级示范幼儿园15所,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达到省上制定的规范化办园标准。

三、加大幼儿园的建设力度

(一)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学前教育公共服务。针对学前教育区域发展不均衡的实际,实行分类指导,协调推进。加大政府投入,着力实施学前教育建设工程。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改建成幼儿园(班),为广大农村幼儿提供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或合作办园,扩大办园规模,增加优质学前教育资源。支持街道、农村集体举办幼儿园。完善各类公办幼儿园招生办法,努力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

(二)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积极支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各县(区)制定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具体办法,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三)建设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城区幼儿园建设的专项规划。城镇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原则按1万人口规划1所小区幼儿园。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按规定配建的幼儿园,各地在编制供地方案时,必须将城乡建设部门规定的配建标准及开竣工时间等,作为土地方出让的前置条件,并在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城乡建设部门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时要按照前置条件中的约定检查验收。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小区配套幼儿园用途。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当地政府对闲置、挪作他用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要限期收回。规划建设城镇幼儿园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四)加快农村幼儿园的建设步伐。各地要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幼儿园作为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加快发展。要充分考虑农村人口分布和流动趋势,合理布局,有效使用资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学前教育的投入,安排专门资金,重点建设农村幼儿园。根据需要全市每个乡镇原则上按照国家幼儿园建设标准,新建或改建独立建制的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暂不具备独立幼儿园条件的乡镇,也可依托公办乡镇中心校举办附设幼儿园。因地制宜办好村级幼儿园,各行政村可依据实际情况单独或联合举办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可举办分园或教学点。逐步完善县、乡、村学前教育网络,缓解农村学前教育资源短缺的问题。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创造更多条件,着力保障留守儿童入园。充分发挥乡镇中心幼儿园对本乡镇幼儿园的示范辐射和管理指导作用,提高农村幼儿园整体办园水平。

(五)积极发展民族地区学前教育。学前教育是民族地区跨越式发展的基础,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发展。

(六)制定落实发展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水、电、气价格继续按照《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规定执行。各地要结合新一轮土地规划修编,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幼儿园发展规划的衔接工作。在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要优先安排学前教育用地。对非营利性学前教育设施用地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利用闲置的办公用房、厂房等土地,经批准用于改建幼儿园。农村幼儿园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禁止借建设幼儿园之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

四、不断加大学前教育投入

(一)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投入机制。学前教育实行“县级政府投入为主,上级适当补助,鼓励民间投资,家庭合理分担”的投入机制。县区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未来三年县区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并做到逐步提高。从2011年开始,各县(区)要研究制定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县(区)学前教育经费,主要用于生均公用经费配套、乡镇中心幼儿园改扩建和特殊困难儿童的入园教育资助等。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多方筹资,支持公办幼儿园建设和改善村级幼儿园办园条件。制定优惠政策,创新投入机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和捐资助园。各县(区)要组织发改、教育部门研究家庭合理分担学前教育成本的实施方案,按幼儿园的等级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和特殊教育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办残疾幼儿班和学前班。积极创造条件,推动3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较多的县(区)建立专门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机构。规范学前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学前教育经费。

(二)大力改善幼儿园保教条件。分类制定幼儿园装备标准,促进各类幼儿园配备基本的保教设施、玩教具、幼儿读物等,逐步实现幼儿园教育技术装备标准化。

五、大力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

(一)加快建设高素质幼儿教师队伍。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数量足够、业务精良的幼儿教师队伍。依据全省公办幼儿机构编制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抓紧落实全市公办幼儿园编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公办幼儿园编制,科学规划,多渠道充实学前教育师资,逐步配齐配足幼儿园教职工,确保幼儿园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支持鼓励幼儿教师到农村幼儿园从事学前教育工作。

民办幼儿园应按照全省确定的学前教育师生比配备幼儿教师。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园,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可采取派驻公办幼儿教师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支持民办幼儿园的发展。公办幼儿教师派驻民办幼儿园工作期间,其人事、工资关系不变,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县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二)健全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和注册登记制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颁布的幼儿教师专业标准,认定幼儿教师资格,并给予登记,为其业务培训、专业发展、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任职资格评审、评优评先以及有序流动提供制度保障。严格实行幼儿园园长和幼儿教师持证上岗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各地要根据实际需要,公开招聘具备幼儿教师资格和相应条件的毕业生充实到幼儿教师队伍。对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现任幼儿教师要限期取得教师资格。对中小学转岗到幼儿园工作的教师要加强转岗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从事幼儿教育工作。

(三)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切实维护幼儿教师权益,完善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机制、评先创优机制和社会保障政策。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给予适当生活补助。

(四)完善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体系。鼓励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举办学前教育专业。建立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培训体系,满足幼儿教师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创新培训模式,为有志于从事学前教育的非师范专业毕业生提供培训。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培训的原则,采取省级培训、市级培训、县(区)培训三级联动的方式,分级组织幼儿教师培训。到2013年,完成全市幼儿园园长和省、市、县级骨干教师的分级全员培训。到2015年,完成在岗幼儿教师的分级全员专业培训任务,幼儿教师学历达标率达90%以上,园长全部持证上岗。

六、切实强化学前教育管理

(一)规范学前教育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省有关幼儿园举办场地、设施设备、教职工配备、保育教育、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办园基本要求和标准,负责审批、设置各类幼儿园。对各种类型的幼儿园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完善和落实对民办幼儿园年检制度,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新举办的幼儿园须取得办园许可证,属民办非营利性的到民政部门登记,属民办营利性的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开办。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凡由于审批把关不严,向不合格幼儿园颁发许可证的要严肃追究审批责任。审批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的监督管理。

分类治理、妥善解决无证办园问题。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办量,对辖区内目前存在的无证办园进行全面排查,加强指导,督促整改。整改期间,要保证幼儿正常接受学前教育。经整改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未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由审批机关牵头,依法予以取缔,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

(二)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依据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和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作价原则,结合我市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城镇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参照同类小区配套公办幼儿园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加强收费监管,严格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建立和完善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对违规乱收费或评调、截留、挪用幼儿园经费的行为,给予严肃处理。

(三)全面加强幼儿园安全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幼儿园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开办、谁负责”的原则,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要加大经费投入,加强物防、技防等安全设施建设,按规定配备保安人员,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各地在办理幼儿园办园许可证时,要将安全情况作为核准的首要条件。在学前教育场所设置审批时,应当征求当地综治、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不符合安全办学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幼儿园要加强内部安全管理,经常性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切实做好楼道安全、特种设备(设施)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疾病防控、治安防范、消防安全、接送车辆和幼儿交接等管理工作。幼儿园的用品、用具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相关部门要按职能分工,采取多种措施,指导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加强监督指导,为幼儿园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将幼儿园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幼儿园所在街道、社区和村民委员会要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

七、不断提高学前教育保教质量

(一)坚持科学保教。加强对幼儿园保教工作的指导。幼儿园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加强幼儿园科学管理、提高保教质量的各项规定,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全市要依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幼儿园(学前班)教师指导用书和幼儿图书、玩教具和材料推荐使用办法,统一教材,以便统一教研,统一评估。加强对幼儿园玩教具、幼儿图书的配备与指导,为儿童创设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建立健全幼儿园日常保教工作规程,规范日常管理。促进幼儿园教育和家庭教育紧密结合,共同为幼儿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健全帮扶机制,加大优质学前教育向农村辐射力度,实施城乡“园对园”的合作助教项目,完善教师“结对子”和城乡园长互派制度,开展骨干教师送教下乡活动,实现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共享。

(二)建立完善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市、县(区)教研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保教质量的监督、评估,定期公布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结果。充分发挥示范性幼儿园在科学保教中的示范、带头作用。

(三)建立健全学前教育教研指导网络。加强学前教育教研员队伍建设,各县区配置专(兼)职学前教育教研员,选拨、培养一批市级名师、市级骨干教师、市学科带头人,积极开展学前教育教研指导。完善教研员研修制度,不断提高教研员研究能力和服务水平,发挥专业引领指导作用。定期组织学前教育保教改革交流活动。推广学前教育优秀的教研成果,幼儿园要积极开展教研工作,重点解决保教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提高教师业务素质。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完善管理体制。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发展学前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协作,加强对学前教育发展的指导、服务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承担学前教育发展领导责任,负责统筹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并制定相关政策。要积极扶持农村及老少边穷地区的学前教育,促进学前教育协调发展。

县(区)人民政府承担学前教育发展的主体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做好学前教育的布局调整、规划、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工作。维护幼儿园的治安、安全和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早期教育活动,指导家庭幼儿教育的责任。

(二)注意统筹规划,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适龄人口分布和变化趋势,编制了以县(区)为单位的全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确定了2011—2013年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建设目标任务。各区县要立即行动起来,加强统筹协调,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落实经费,加强队伍建设,认真组织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通过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的发展,使学前教育入园率进一步提高,“入公办园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三)明确部门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由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参加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学前教育方针政策,制定有关学前教育的规章制度和发展目标并组织实施,承担对学前教育机构的业务领导。制定和完善相关标准和管理办法,依照职权负责幼儿园办园审批,对幼儿园实行分类定级管理。修订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制定幼儿园装备标准。加强幼儿园园长、教师的管理,制定幼儿园园长、教师培训计划,组织培养和培训幼儿师资。充实学前教育管理和教研力量,加强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

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

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继续实施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试点项目。负责幼儿园收费管理。

财政部门要加大学前教育投入,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制定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会同教育等部门研究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和生均财政拨款。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将教育用地纳入城镇总体规划。根据国家居住小区的相关规划,保证学前教育用地。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对于经批准的规划所确定的学前教育设施和教育用地,要维护其严肃性,不得随意改变用地性质。

国土资源部门要制定幼儿园建设用地的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用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及时核准公办幼儿园的岗位设置方案,指导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制。制定和落实幼儿园教职工人事(劳动)管理、工资待遇、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保障幼儿园教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

综治部门要将幼儿园及周边安全管理纳入综治工作范畴,会同公安机关加强对幼儿园的综治工作检查,排查隐患,督促整改。建立由综治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卫生等部门参加的综治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督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责任倒查制度。

公安部门要建立和落实幼儿园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幼儿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将幼儿园纳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负责幼儿园周边治安、交通安全整治,会同教育等部门,加强对幼儿园校车、校车驾驶员的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园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幼儿园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卫生、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制定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指导幼儿园食品与饮用水卫生、生长发育监测、疾病预防,落实国家免疫规划等方面的卫生保健工作。

民政、工商、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登记、特种设备(设施)使用等方面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妇联要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的宣传指导,抓好关爱留守儿童、单亲家庭等特殊儿童群体的关爱行动,进一步推进家庭教育工作深入发展。

残联要积极开展对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

充分发挥城乡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家长共同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四)加强督促检查,严格目标考核。将学前教育发展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考核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等进行专项督查,督促检查县(区)人民政府按规定保障学前教育资金投入。市、县(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学前教育督导检查制度,把学前教育作为督导重点,督政与督学有机结合,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责任落实、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安全管理、规范办园、保教质量等方面的督导评估。县级教育督导部门每年对所辖区内的幼儿园进行一次专项督导评估;市级教育督导部门原则上在3年内应对所辖县(区)学前教育进行一次专项督导评估。督导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备查。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宣传和推广先进经验,市、县(区)教育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五)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报刊、网络主、电视等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和基本要求,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附件:1.泸州学前教育基本情况统计表

2.泸州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规划表(2011年度)

3.泸州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规划表(2012年度)

4.泸州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规划表(2013年度)

5.泸州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建设公办幼儿园目

标任务表

6.泸州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建设公办幼儿园规划表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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