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1-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1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报送制度,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4〕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是了解掌握政府信息公开运行情况、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举措。随着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多元化发展和新媒体应用不断增加,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要求不断提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建立指标统一、项目规范、口径一致、数据准确的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报送制度,是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总结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实施。要切实履行职责,抓紧细化落实工作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相关工作及时有效开展。
二、明确统计范围和内容
统计范围:具有法定行政职能,依《条例》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统计内容: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举报投诉、机构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培训等情况。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实施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工作,确定统计范围内的单位名单,布置统计工作任务,汇总统计数据,逐级向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报送汇总统计情况。
(二)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分解落实统计工作任务,汇总统计数据,填写《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报送统计情况。垂直管理部门的全系统统计数据,不列入各级政府统计范围。实行双重管理部门的统计数据,由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报送。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报送本部门数据,其中部门管理机构的数据由主管部门办公室汇总报送,垂直管理部门办公室应分别报送本部门数据和本系统的汇总数据。
四、严格统计和报送要求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应于每年2月10日前,通过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管理系统(电子政务外网→http://59.213.80.50→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管理系统→主动公开→监察信息→其他信息公开→新建),填报《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报送上一年度全年统计数据。同时,将Excel格式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的电子文件随纸质文件一并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办(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各区县、各部门在做好本级政府、本部门统计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管理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通过逐级审查、抽查等方式,做好统计数据审核工作,确保填报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统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举报投诉等情况,应与本级法制、监察部门及法院沟通确认,确保统计数据准确一致。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如发现报送的统计数据有误,要责成有关区县和部门予以纠正;对于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报送情况出现严重失实的,将予以通报。
联系人:石刚电话:311571913550897662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样表)
2.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指标填报说明
3.报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情况的市级部门(单位)名单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2日
附件1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样表)
(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
统计指标单位统计数
一、主动公开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条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条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件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条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条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条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条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条
二、回应解读情况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次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次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次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次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次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篇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次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次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一)收到申请数件
1.当面申请数件
2.传真申请数件
3.网络申请数件
4.信函申请数件
(二)申请办结数件
1.按时办结数件
2.延期办结数件
(三)申请答复数件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件
2.同意公开答复数件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件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件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件
涉及商业秘密件
涉及个人隐私件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件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件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件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件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件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件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件
四、行政复议数量件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件
(二)被依法纠错数件
(三)其他情形数件
五、行政诉讼数量件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件
(二)被依法纠错数件
(三)其他情形数件
六、举报投诉数量件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万元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个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个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人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人
2.兼职人员数人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万元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次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次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人次
单位负责人:审核人:填报人:
联系电话:填报日期:
附件2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指标填报说明
一、主动公开情况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统计年度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按条计算。凡公文类政府信息,1件公文计为1条,部分内容公开的公文也计为1条。其他政府信息,1份完整的信息(或其中部分公开的信息)计为1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不重复计算。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的同一条政府信息计为1条信息;部门联合发布的信息以牵头制作该信息的部门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信息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2.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指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总条数。
3.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指制发规范性文件总件数,应为主动公开数和未主动公开数的合计数。
4.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政府公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5.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各级政府网站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6.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7.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8.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方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二、回应解读情况
9.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指回应涉及本单位职责的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的次数。
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不重复计算。以多种形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的计为1次回应;联合发布的回应情况以回应该热点或舆情的牵头负责单位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回应情况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10.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指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或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11.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各类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1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或新闻发言人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13.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14.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指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政策解读稿件的总篇数。
15.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微信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16.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方式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17.收到申请数:指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件数,申请应为书面形式或数据电文形式(应等于当面申请数、传真申请数、网络申请数、信函申请数4项之和)。
18.当面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到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受理点提出申请的件数。
19.传真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0.网络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提交申请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1.信函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函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2.申请办结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办结总件数(应等于按时办结数和延期办结数2项之和)。
23.按时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24.延期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在延长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25.申请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的答复的总件数(应等于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同意公开答复数、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不同意公开答复数、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申请信息不存在数、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8项之和)。
26.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方式和途径的答复件数。
27.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28.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部分公开的答复件数。
29.不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0.涉及国家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国家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1.涉及商业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商业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2.涉及个人隐私: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3.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4.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的答复件数。
3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6.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答复件数。
37.申请信息不存在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件数。
38.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申请内容不明确,告知其作出更改、补充的答复件数。
39.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应通过咨询、信访、举报等其他途径办理的答复件数。
四、行政复议情况
40.行政复议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复议机关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4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2.被依法纠错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3.其他情形数:指行政复议申请中除已办结的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五、行政诉讼情况
44.行政诉讼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且被法院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45.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指法院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件数。
46.被依法纠错数:指法院判决或裁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7.其他情形数:指除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六、举报投诉情况
48.举报投诉数量: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举报或投诉,且予以受理的件数。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49.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指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总金额。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50.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确定承担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专门机构个数。
51.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指按照《条例》要求设置的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的场所总个数。
52.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指具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人数(应为专职人员数和兼职人员数2项之和)。
53.专职人员数:指专门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54.兼职人员数:指在承担其他工作的同时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
55.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指行政机关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而纳入财政预算的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56.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指召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的次数。
57.举办各类培训班数:指围绕政府信息公开业务举办的各类短期、中期、长期培训班次数。
58.接受培训人员数:指到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班接受培训的工作人员人次数。
除特别说明外,报表中如没有需填报的数据,则填“0”;涉及费用或经费的数据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
附件3
报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情况的
市级部门(单位)名单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体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审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统计局、市外侨旅游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地税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扶贫移民局、市信访局、市人防办、市档案局、市投资促进局、市政务服务中心
市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只填报涉及的相关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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