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切实加强当前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切实加强当前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7-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切实加强当前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13]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近段时间以来,全国先后发生了湖北襄阳一景城市花园酒店火灾、黑龙江大庆中储粮林甸直属库火灾、辽宁大连石油七厂和吉林德惠宝源丰禽业公司厂房爆炸事故,导致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造成了较大社会影响。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力做好我市当前火灾防控工作,现将《切实加强当前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前全市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整治工作,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4日
切实加强当前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整治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深刻汲取“5·11”泸县桃子沟煤矿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及全国各地火灾事故教训,坚决遏制各类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切实扭转当前我市安全形势严峻的被动局面,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安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全市火灾形势稳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政府要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场所、“城中村”、“棚户区”、出租屋、连片村寨等薄弱环节的消防安全治理,对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的,当地政府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整治工作规划,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要督促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要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要建立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及时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
二、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建设、公安、食药监、商务、文化、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旅游景区(点)等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安全监管、工商、质监、交通运输、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行为。各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健全完善消防安全联合执法和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充分发挥整体联动效应。
三、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各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按规定应该取得消防审批手续未取得消防审批手续的,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检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要依照《消防法》和《产品质量法》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
四、深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消防演习和应急疏散演练,制作消防安全知识宣教资料,提供给相关部门作为教育培训教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管理人员和教职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并督导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民政部门应当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社会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内容;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影电视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法律法规、火灾预防、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等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本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新闻、广播、影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扩大宣传覆盖面,营造人人关注消防、人人参与消防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加大消防监督执法力度。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以零容忍的态度和铁的手腕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各地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要公开严惩一批无视法律、无视监管、无视生命安全的消防安全违法企业和个人,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一律予以临时查封;对未通过消防行政许可的建筑工程、公众聚集场所,一律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对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障碍物拒不改正的,一律强制执行;对严重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或指使、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一律实施行政拘留;对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的,一律从重处罚;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一律书面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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