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泸市府办函[2016]12号
颁布日期:2016-01-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16]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春节临近,我市即将进入烟花爆竹消费旺季。为保障空气质量、维护群众身体健康,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201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函》(环办函﹝2015﹞2220号)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工作职责,切实加强监管,严格按照“烟花爆竹限时、限区域、限品种燃放”的要求,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科学、有效的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责任,通过严管销售渠道、严控燃放区域、严格监管手段等措施,结合冬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促进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实现。

二、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时间、禁限放区域和场所,规定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格和品种,加大环保烟花销售比重,合理控制烟花爆竹销售网点数量,明确限定销售时间。

三、加大日常监管,公安、安监、质监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对违规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并予以公布。如遇不利气象条件应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加大执法检查的频次和力度,确保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措施,减轻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空气污染。

四、环境保护部门要提前做好节假日期间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的分析和预测工作,及时发布监测信息,引导市民自觉减少燃放烟花爆竹。

五、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加大烟花爆竹禁限放各项规定的宣传力度,倡导文明、绿色生活方式,积极引导群众理性燃放烟花爆竹,提倡购买和燃放安全环保型烟花爆竹,形成全民互相监督,自觉遵守的良好氛围。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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