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中心城区临时占道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中心城区临时占道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府办发〔2010〕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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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5-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中心城区临时占道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府办发〔2010〕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眉山市中心城区临时占道经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眉山市中心城区临时占道经营管理办法》(眉府办发〔2005〕55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眉山市中心城区临时占道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搞活流通、繁荣市场、聚集人气,有效规范眉山中心城区的临时占道经营行为,维护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秩序,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占道经营是指在指定地点、按规定要求,临时占用城市人行道或公共场所进行经营。
第三条凡在眉山中心城区范围内从事临时占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临时占道经营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获得临时占道经营场地使用权的经营业主,必须持城市管理部门颁发的《占道经营许可证》到相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后方可营业。
临时占道经营业主必须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所有证件(亮证经营),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
第六条城市管理、工商、公安、卫生、环保、林业、商务、文化、质监、东坡区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临时占道经营的管理工作。
街道、社区负责辖区内临时占道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七条临时占道经营业主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坚持做到文明、优质、诚信服务;
(三)不得妨碍道路交通、行人及消防安全;
(四)自觉维护好经营场所的市容秩序、环境卫生、绿地园林和公共设施;
(五)经营设置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要求;
(六)临时占道经营业主应自觉劝导消费者,不高声喧哗,不乱扔垃圾,不影响周边环境;
(七)临时占道经营业主不得使用高音喇叭或采用其它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八)临时占道经营业主应在城市管理部门批准设置、规划的时间和范围内经营。
第八条早市经营时间为8:30以前;夜市经营时间为夏季(4月1日—10月31日)19:00以后,冬季(11月1日—3月31日)18:30以后。
临时占道经营业主应在收市前完成场地清扫工作,每周对经营场地至少进行两次全面清洗,造成地面严重污染的必须随时清洗。
第九条经营餐饮和食品应符合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条临时占道经营业主应当使用电、气等清洁燃料并配备消烟除尘设施,严禁燃用有烟和有渣的燃料。
第十一条严禁在室外烹调和烧烤食品。
第十二条水产、鲜活、肉类、蔬菜等易造成场地污染的项目应进入市场内经营,严格控制上述产品的占道经营。
第十三条临时占道经营业主应自觉服从城市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批准临时占道经营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期满后仍需占用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临时占道经营业主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有其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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