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3-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
绵府办函〔2013〕45号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宴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川办函〔2013〕19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行政法规,在全面总结机关事务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机制、基本制度和改革方向,强化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精神,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方案。要将《条例》作为“六五”普法学习的重要内容,统一思想认识,把握工作要求,增强依法从事机关事务活动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牵头,发改、监察、财政、国土、住建、审计、法制、公务接待等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互通情况、研究问题、推进工作,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和依法监管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工作职责,推进统一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协调推进本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依据《条例》规定,进一步落实机关事务管理职能。未设立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地方,应当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或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的机构限额内设立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依法承担相应工作职责。各园区、市级各部门要按照政务事务分开的要求,将机关事务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或能够承担管理职能的专门机构。有条件的乡镇也要尽可能按照统一集中管理的要求推进本级机关事务各项工作。
三、制定制度标准,规范工作运行
建立完善的配套制度,制定统一的定额标准,是落实《条例》规定、建设节约型机关的重要保证和关键举措。由市财政局牵头,制定和完善“三公”经费管理、机关资产管理、公务用车管理等方面的配套制度;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牵头,制定和完善政府采购管理方面的配套制度;由市接待办牵头,制定和完善公务接待管理方面的配套制度;由富达公司牵头,制定和完善办公用房管理方面的配套制度。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机关后勤服务管理方面的配套制度,细化有关定额和标准,全面清理与《条例》要求不相符合的规章制度,努力构建结构完整、内容全面、形式规范、层次分明的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同级使用财政资金的各部门(单位)在机关事务工作中的基本制度、资源配置标准、实物定额标准、服务标准等方面应当统一。
四、加强监督管理,推进依法行政
各地各部门及其机关事务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坚持依法办事。上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切实规范各项机关事务活动,努力推进全市机关事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运行。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适时公开有关事项,自觉接受行政监督、法制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监督检查、举报受理工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单位和个人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的行为,确保制度标准得到严格执行。全市各级机关
事务主管部门要建立机关事务管理绩效考评制度,激励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各地各部门在贯彻实施《条例》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市机关事务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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