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4-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内府办发[2013]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内江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日

内江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

为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结核病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川办发〔2012〕45号)精神,结合我市结核病疫情及防治工作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工作进展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呼吸道传染病,被列为全国、全省和内江市重大传染病之一。我市各级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相继制订了多个结核病防治10年规划。特别是从2001年开始,全面推行了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及遏制结核病策略,各级政府积极履行承诺,不断加大投入力度,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结核病疫情上升势头得到有效遏制。近10年来,全市发现了活动性肺结核2.56万例,其中涂阳肺结核病人1.47万例,避免感染健康人数共计91625人,避免新发病人数9162人,减少因结核病死亡人数6332人,挽回直接经济效益和间接经济效益共计7656万元,如期实现了结核病控制阶段性目标。

二、防治形势

尽管全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但2010年全省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结果表明,全省15岁以上人群活动性肺结核患病率为608/10万(内江资中点1086/10万),涂阳肺结核患病率为106/10万(内江资中点77/10万),菌阳肺结核的患病率为138/10万。

我市肺结核报告发病与死亡人数始终位居全市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数的前列,结核病发病主要集中在农村,约70%的患者为农民,且以青壮年为主。结核病依然是导致众多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原因之一。

此外,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还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如现行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和防治能力还不能完全满足新形势下防治工作的需求;结核病防治经费、设备、督导车辆等与工作需求相比缺口较大;耐多药肺结核的危害日益凸显,如不尽快加以有效控制,未来数年内将出现以耐药菌为主的流行态势,防控工作负担将更为沉重;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治工作的覆盖面还处于初级阶段,急需在全市扩展防治工作,以阻止结核病疫情随艾滋病流行而升高;流动人口患者治疗管理难度加大;公众对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仍然较低等。总体上看,我市结核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防治工作任重道远,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

三、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循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和全市经济社会、医药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要求,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推进城乡结核病防治服务逐步均等化。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确保结核病防治工作健康持续深入发展。

——创新服务。逐步构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新型服务体系。

——突出重点。加大农村地区工作的支持力度,探索协调发展的策略、措施,推进防治服务逐步均等化。

——提升质量。完善保障机制,强化能力建设,提升防治工作质量。

四、防治目标

(一)总体目标。

全面实施中国结核病控制策略,减少结核病感染、降低疾病负担,逐步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指标。

——到2015年,全市肺结核患者发现并治疗管理人数力争达到1.6万例。

——到2015年,新涂阳肺结核患者的治愈率≥85%。

——到2015年,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95%。

——到2015年,报告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90%。

——到2015年,肺结核患者全程管理率≥95%。

——到2015年,全市以县(区)为单位,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FDC)使用率达到100%。

——到2013年,市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药敏试验工作,60%的县(区)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痰培养工作;到2015年,80%以上的县(区)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痰培养工作。

——到2015年,跨区域流动的肺结核患者的信息反馈率≥90%,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成功治疗率≥80%。

——到2015年,市级开展耐多药肺结核诊治工作覆盖率≥50%,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筛查率≥60%。

——到2015年,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结核病的筛查率≥90%,卫生部确定的艾滋病流行重点县(区)结核病患者中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筛查率≥70%。

——到2015年,全民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85%,其中城镇≥90%、农村≥75%。

五、工作重点

(一)稳步推进,建立完善新型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重预防”,采取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力争“十二五”末在全市建成“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规划协调、医疗机构负责初筛转诊、定点医院负责确诊收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患者全程管理”的结核病防治新型服务体系。健全管理制度,理顺工作关系,明确职责任务,优化工作流程,创新工作机制,推动全市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把新型管理机制、服务体系与推进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相结合,大力开展结核病防治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和延伸服务,提高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可及性和患者的依从性。

(二)突出重点,分类指导,促进区域结防工作协调发展。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医药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对结核病疫情重的地区,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加大经费和技术支持力度;对结核病防治质量较差的地区,在技术上实施重点督导帮扶。同时,重点关注学生、贫困人群、流动人口和羁押场所人群中肺结核患者治疗与管理,提高防治服务均等化水平,促进全市防治工作城乡平衡发展、区域协调发展。

(三)深入推进,不断提高中国结核病控制策略实施质量。深入推进中国结核病控制策略,最大限度地及时发现患者,规范管理患者,科学治疗患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依法落实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报告和转诊制度,提高转诊到位率。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疑似患者免费提供痰涂片、胸部X线检查等诊断服务。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患者发现水平;加强部门合作,全面落实涂阳肺结核密切接触者筛查制度,对涂阳肺结核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老年人、羁押人群等高危人群以及学生、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开展筛查,及时发现肺结核患者。按照卫生部、教育部《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要求,做好新生入学筛查工作,防治出现聚集性病例。加强监管场所的防控力度,积极探索对服刑人员的健康管理模式,防止结核病在监狱内蔓延。

各地要落实肺结核患者的免费诊疗与管理政策,逐步将肺结核病纳入门诊大病统筹范围,对贫困患者开展医疗救援,切实减轻患者负担。规范抗结核药品管理,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职责,将患者督导随访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保证患者全程规范治疗和安全用药,提升药品管理质量和水平,并在全市逐步推广使用FDC。继续开展结核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创建工作,充分发挥在完善机制、营造氛围、落实措施、建立模式、提升质量等方面的示范效应和带动作用。加强同国内外科研院所、大学、医药企业和有关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先进的结核病防治技术和成功经验。加强监测,为结核病患者建立县、乡两级电子健康档案,逐步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动态化管理,进一步提高结核病信息资料录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加强信息资料的评估、分析和利用,及时掌握疫情动态。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工作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防护。

(四)积极做好耐多药、双重感染和流动人口防控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开展痰培养工作或推荐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至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确诊,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可疑者进行耐药检测和确诊患者的住院治疗、出院后随访复查、登记变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出院后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开展健康教育和评价,对患者免费提供心理干预。不断扩大耐多药肺结核诊疗覆盖面,推广快速诊断方法、缩短诊断时间,及时遏制耐药菌传播。

建立适合我市实际的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治模式。加强各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合作,共同开展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诊断、治疗、管理和疫情监测工作,为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结核病筛查服务。在艾滋病流行重点县(区)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筛查服务,对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提供治疗与关怀,提高患者生命质量,降低病死率。

各地要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转诊接收和管理工作,充分利用专报系统,落实跨区域结核病患者管理措施。加强流动人口和羁押人群结核病患者的属地化管理,对转出的流动人口和出狱(所)后不在本区域的结核病患者实行跨区域管理。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为贫困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提供关怀和救助。积极探索针对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的有益做法和经验,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策略。

(五)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坚持结核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并纳入相关工作安排,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要充实健康教育队伍,完善健康教育网络,强化部门合作,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和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的各自优势,以行为改变为向导,不断改进和创新方式方法,增强宣传效果。通过全方位、多形式、广覆盖,持久深入地开展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努力推进结核病健康宣传工作向纵深发展,动员社会广泛参与,有效提高居民的相关健康知识知晓率和行为形成率,减少歧视、降低结核病社区传播风险,营造有利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制。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结核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完善结核病防治政策法规,明确部门分工,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协同做好防治工作。

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渠道投资”原则,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把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加大投入力度,保障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培训、督导、宣传教育等防治措施的落实,完善对基层医务人员发现和管理患者的激励机制。继续加大对困难地区及监管场所的支持力度,落实对肺结核患者医疗保障政策,各地在执行国家现行结核病免费诊疗政策的基础上,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扩大治疗费用减免项目。卫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公共卫生专项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落实公共卫生结核病防治项目,对不属于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结核病患者医疗费用,可按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支付。结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调整,逐步增加二线抗结核药品的种类。民政、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等要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医疗、社会救助,帮助患者减轻负担。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防治合作。

卫生部门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将结核病作为重大疾病纳入卫生发展规划,加以控制。

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完善相关产业政策,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增强抗结核药品的市场供应能力。

财政部门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

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

科技部门负责协调卫生等部门,共同推进科技重大专项等科研项目对结核病防治研究工作的支持,加大科研投入力度,积极支持结核病防治的科研立项。

公安部门和司法部门在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公安监管场所对被监管人员开支结核病的检查和治疗,并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加大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救助力度,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低保,提供相应的医疗救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负责按规定将结核病患者纳入医疗保险或新农合范围,支付相关的诊疗费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审批和监管,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

广电等部门负责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妇联要充分发挥基层妇联组织的优势,主动参与社区结核病防治相关工作,为贫困患者提供帮助。

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人道关爱活动。

(三)强化能力建设,提高防控水平。加强市、县、乡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逐步构建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结核病患者疫情报告、转诊至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治疗和登记。原则上每个县(区)应确定至少1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断治疗一般结核病患者;市级卫生部门根据本地区域卫生规划和结核病防治工作需要,确定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治疗耐多药肺结核及疑难、重症患者,并优先考虑当地具备临床诊疗资质的结核病防治所、结核病专科医院、传染病院以及具备收治传染病患者能力的综合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协助追踪肺结核患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本地肺结核患者的治疗进行督导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部门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疫情监测与处置、实验室质量控制、防控技术指导、宣传教育、绩效评估等工作。

加强县级疾控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监管场所医疗卫生机构的结核病防治服务能力建设,特别是实验室建设,增加设施设备投入。将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实验室纳入全国结核病实验室网络管理,强化质量控制和生物安全管理,不断提升实验室工作质量。到“十二五”末,全市县级结核病实验室具备开展痰菌培养、市级结核病实验室具备开展药敏试验的能力。加强结核病防治队伍建设,合理配置防治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要明确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强结核病防治规划、项目管理、实验室检测和临床诊疗骨干人员培训,不断改进培训方式、丰富培训内容、增强培训效果,注重培养学科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积极引进高精尖人才,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完善包括结核病专职防治人员在内的卫生防疫津贴制度,提高基层人员的补助标准,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全面提高基层结核病防治水平和执行能力。加强科学研究和交流合作,提供技术支撑。卫生、科技、教育等部门要充分利用科技重大专项等项目,重点开展结核病发病机理、流行危险因素、新诊断技术、新药品以及新型疫苗领域的研究工作,推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紧密结合,建立对新技术、新方法的评估和验证工作机制,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及时推广适宜技术和方法,为全面提升结核病防治水平提供有力技术支撑。进一步加强与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争取技术、资金等方面的支持,积极参与实施全球遏制结核病策略。

(四)强化监督评估,确保防治成效。各县(区)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划要求,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分解到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措施。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抓好行业系统工作的督导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结核病防治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把结核病防治这一卫生惠民工程落到实处。市级将于2015年组织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终期评估,并将评价规划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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