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社区通”手持终端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社区通”手持终端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9-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社区通”手持终端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社区通”手持终端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社区通”手持终端使用管理办法
人口信息是电子政务建设的基础工作,及时、准确、动态的人口信息是政府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随着数字独山子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参照先进地区的普遍做法,我区启用“社区通”终端开展人口数据采集更新工作。为使“社区通”顺利投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社区通”手持终端及配件是独山子区政府为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配备的工作设备,终端(手机)型号为酷派F800,主要用于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开展“社区综合管理系统”的数据采集、处理相关业务等工作。
二、“社区通”采用租赁方式配发使用。
三、“社区通”在规定业务使用范围内发生的信息费、电话费、数据传输等费用由区政府承担。除此之外,产生的电话、短信、上网等费用由使用人承担。具体内容如下:
(一)通话费:区政府承担每月每部终端60元的400分钟主叫费用,超出部分费用由个人承担;本地被叫均为免费。
(二)流量费:区政府承担每月每部终端60元的500M流量费用。
(三)除区政府统一定制的业务外,自行定制的业务费用由个人承担。
四、“社区通”终端及配件在使用过程中非人为因素发生的故障,由设备提供方负责免费维修;人为因素发生的故障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由政府办(信息网络管理中心)指定专人负责设备的管理、维修。
(二)设备发生故障后,必须及时报送信息网络管理中心,并由信息网络管理中心指定的专人送定点维修处进行故障鉴定和修理,如私自送维修处修理,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个人承担。
(三)维修人员对设备故障进行初步判断,决定是否送修,如需送修,由信息网络管理中心告知使用人并登记后送修。
(四)送修期间由信息网络管理中心为使用人员调整临时设备,保证使用人员正常工作,故障排除后立即调回。
(五)送修发生的相关费用,需个人承担的部分,出具维修发票后收取。
(六)设备使用满三年,由信息网络管理中心统一进行更换,原设备收回。
五、使用“社区通”的人员必须爱护、保管好设备,因人为因素造成的设备丢失,应当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损失,赔偿标准为1500元/台。
六、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信息网络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