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文号:新克政发〔2009〕56号
颁布日期:2009-11-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9〕5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克拉玛依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安置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克拉玛依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中央、自治区驻市各单位)。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中央、自治区驻市各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均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初级士官和转业士官。

第四条市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市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置办),负责办理日常性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事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单位另行印发。

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民政部门负责市安置办的日常工作,对入伍新兵发放《优待安置证》,督促各区落实义务兵优待金的发放;负责对退役士兵的档案审查、接收、安置及培训,办理相关落户、开具安置介绍信以及有偿转移金收缴、划转等工作;

(二)劳动保障部门协助民政部门协调、落实安置单位,组织退役士兵的市场双选和就业培训;

(三)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的管理、监督,确保安置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四)组织部门负责退役士兵的党组织关系转接工作;

(五)公安部门负责退役士兵的落户及协助市安置办对户籍信息的查询核实工作。

第五条市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市安置办对年度退役士兵的接收及岗位需求情况的提议,及时召开会议,确定安置去向或下达安置任务。

独山子区负责本辖区内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第六条全市安置退役士兵实行城乡统一政策。

第七条退役士兵的接收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征集地(原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负责接收(明园、准东等单位的退役士兵,由原征集地负责接收)。

第八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实行按系统、市场双选、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方式进行。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统一予以接收、安置:

(一)由本市兵役机关征集入伍,并由市民政部门发放《优待安置证》且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兵;

(二)原本市户籍的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由征集地办理《优待安置证》、且在本市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并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兵;

(三)在服役期间因家庭住址变迁,其父母户籍迁入我市,有征集地《优待安置证》且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兵;

(四)符合异地安置条件(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本市落户满3年并有稳定职业)的转业士官;

(五)符合本条第(一)、(二)项规定,但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以及个人身体原因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

第十条服役期满后有人武学校毕业学历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一)、(二)项规定的退役士兵予以接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第十一条下列人员予以接收,办理落户,但不予安置:

(一)查证入伍前有犯罪行为或犯有严重错误,明显不符合《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或入伍后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被处劳动教养期满不宜留队服役的,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作提前退出现役处理的退役士兵。

(二)无正当理由,本人中途自行退出现役,以及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

第十二条下列人员不予接收:

(一)凡非正常渠道入伍,且无入伍批准书和《优待安置证》的;

(二)违反征兵规定,从异地征集入伍的退役士兵。

第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退役士兵,持优待安置证、退出现役证、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户口簿和父母或配偶工作单位的有效证明,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安置办报到。

退役士兵一般当年接收,当年安置。对不服从安置,当年12月20日前未办理自谋职业手续的,视为自行放弃,不再安置和办理自谋职业。

第十四条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以及两次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士兵,在安置工作时,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对有劳动能力的伤病残退役士兵,予以安置。

第十五条政府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享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156号)相关优惠政策。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按《克拉玛依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实施细则》(新克政发〔2006〕22号)执行。

第十六条当年7月1日未安置的退伍义务兵、初级士官和8月1日未安置的转业士官进入待安置期后,由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按照当年的城市低保标准(不含各项补贴)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十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方面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及个人,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克拉玛依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暂行办法》(新克政发〔2001〕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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