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热区试车服务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热区试车服务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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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6-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热区试车服务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吐地行办〔2012〕16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吐鲁番地区热区试车服务暂行办法(试行)》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吐鲁番地区热区试车服务暂行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吐鲁番地区(以下简称地区)热区试车服务工作,适应国内外汽车产业迅猛发展的需求,优化地区试车环境,建设地区热区试车基地,带动地区第三产业和试车产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区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服务单位,依照本办法对试车经营活动行使工作职能。
第三条凡在地区内从事试车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均应遵守本办法。
二、服务机构和职能
第四条地区试车工作领导小组由地区质监局、公安局(交警支队)、经信委、发改委、旅游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规划局)、招商局、监察局(纠风办)、林业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运管局、气象局、法制办、高支队吐鲁番大队以及各县(市)政府和县(市)交警部门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全地区试车行业指导、规划审批、政策制定等工作,负责本办法在地区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地区质监局,负责制定地区试车工作发展规划,协调各有关部门解决试车企业试车期间实际困难,做好与试车企业的沟通和服务等相关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公安部门负责为试车企业提供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交警支队负责为试验车辆办理临时牌照(如需要),并协助试车办做好试验车辆登记备案。
经信、发改、招商等部门负责试车场建设项目的对外推介和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负责试车场建设咨询、服务等。
旅游、经信等部门负责为试车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
监察部门负责试车环境的监督检查和违纪处理。
交通、公路、运管、高支队等部门负责推荐适宜试车路段,并提供基本情况。试车企业如对路段有特殊要求,由交通部门负责协调。
气象部门负责试车期间气象咨询和气象数据的提供。
法制办负责试车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及对各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为试车企业做好相关服务。各服务行业为试车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参与本辖区内的试车场建设和试车活动。
三、试车场建设
第五条新建试车场要以“统一规划布局、合理分配资源、逐步健全完善”为原则,严格按照地区试车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依法到规划、国土、交通、发改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新建试车场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未经依法审批的不得进行建设。
新建试车场项目场址应优先选择在地质条件良好、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的区域,尽量利用开阔地带,不得占用农田。
第六条试车场建设作为地区重点招商项目,享受地区招商引资等相关优惠政策。
四、车辆与人员服务
第七条为加强对试验车辆及人员安全管理和服务,对在地区内进行试车的各类车辆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试车企业如需办理临时试车牌照,应提供科研、定型试验单位的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由交警支队、车管所负责办理。试车办要强化服务职能,主动与试车企业沟通,跟踪服务,及时帮助试车企业解决在试车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实际困难,确保试车顺利进行。
第八条为防止发生交通事故,各试车企业要强化试车人员安全教育,遵守交通法规。禁止试车车辆在国道、非试车场地进行高速及刹车等危险性试验。上学、放学时间内,试验车辆不得在学校、幼儿园门前通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及时报警,事故处理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出警,在事故处理上将提供公开、公正、便捷服务。
第九条公安部门要加强对试车企业的治安服务,加强对试车场地、试车人员集中居住地、停车场的安全防范工作,加大对物防、技防设备的检查。对发生涉及试车的治安、刑事案件要迅速立案,及时侦破,确保试车场地、车辆、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五、建设绿色通道
第十条各部门要积极为试车企业和人员提供便利条件,推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失职追究制、服务承诺制、无偿代办制。凡涉及试车事宜要做到特事特办、快事快办,坚决杜绝拖着不办或顶着不办现象发生。
第十一条为试验车辆发放绿色通行证(地区试车专用通行证),对持有绿色通行证的试车车辆,在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试车企业正常的试车活动。
第十二条绿色通行证由地区试车办、监察局(纠风办)共同下发,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即每车一证,供在地区试车期间使用,待试车结束后及时收回。持证者不得伪造、涂改、转借、出租、出卖绿色通行证。
六、监督协调机制
第十三条地区试车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及时通报情况,解决试车企业在试车中遇到的问题。试车办应加强与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与联系,成员单位要主动配合试车办工作。
第十四条监察局(纠风办)、试车办要加大对地区试车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的部门和当事人,一经发现查实,报经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监督电话为:85224868531909
七、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地区试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的职能由本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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