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自治区经信委关于进一步促进自治区水泥行业健康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转发自治区经信委关于进一步促进自治区水泥行业健康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吐政办〔2015〕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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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1-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吐政办〔2015〕72号
转发自治区经信委关于进一步促进自治区水泥行业健康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信委关于促进自治区水泥行业健康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5)134号)转发给你们,请及时传达学习,认真贯彻落实。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自治区水泥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新政办发〔2015〕134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8月5日自治区党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抓好自治区出台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的20个方面50条措施,化解水泥过剩产能,增强企业活力,推动自治区水泥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自治区水泥行业基本情况
水泥行业是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原材料产业,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议后,受“大建设、大开放、大发展”的投资拉动,自治区水泥工业得到了快速发展。
(一)产业发展规模迅速提升。截至6月底,全区共有水泥企业(含粉磨站32家)113家(含兵团26家,下同),企业总资产600余亿元,从业人员3万余人,其中南疆三地州企业少数民族职工平均约占50%。拥有各类水泥熟料生产线100条,理论设计水泥产能9000万吨,实际产能11000万吨。
(二)产业布局明显优化。地、州、市所在地和30个重要县、市均有日产熟料2500-5000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布局。总产能中兵团占30%,北疆、南疆和东疆分别占46%、42%和12%,各大区域市场水泥保障能力和水平得到均衡提升。
(三)技术装备水平显著提高。新型干法水泥比重由2009年的64%提高到96%,超过全国平均水平。自2010年以来,全区共建成60条新型干法线,以日产水泥熟料3000-5000吨为主导。其中建成与PVC配套的电石渣水泥生产线14条,实际总产能1100万吨。水泥行业总体技术装备达到国家先进水平,电石渣综合利用规模处于全国领先地位。
(四)优势企业发展壮大。全行业集中了以水泥为主业的天山股份、青松建化两家上市公司,以及新疆天业、西部建设、尧柏水泥、山水水泥、海螺水泥等关联境内外上市企业。其中,天山股份、青松建化两家企业生产规模集中度占到50%。
二、面临的形势和主要任务
(一)面临的形势。
经营形势十分严峻。近两年来,水泥销量和价格持续下降,企业亏损严重,行业下行压力增大。尤其是今年上半年,销售收入降幅扩大,亏损额持续增加。
上半年全区规模以上水泥企业完成工业销售产值38.08亿元,同比下降24.8%,增速同比回落12.7个百分点;水泥总产量1685.74万吨,同比下降19.4%。水泥市场需求较去年同期下降20%以上,部分地区水泥价格下降30-80元/吨。目前,大多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开工率明显低于去年。企业刚性成本上升,应收款增加,资金短缺,部分企业出现拖欠职工工资,甚至减员降薪情况,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增多。
产能严重过剩。主要表现在新型干法水泥产能显著增加,先进生产能力全面过剩。2014年水泥产能利用率已为全国最低省区,按理论设计产能估算产能利用率56%(全国约73%),按实际产能估算产能利用率46%;今年上半年,伴随新建项目陆续投产和需求继续下降,全区水泥产能利用率已不足40%,市场供需矛盾更加突出。
投资拉动作用明显减缓。受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回落和投资结构变化影响,水泥需求连续两年下降。全区固定资产投资增速由2013年的31%降到今年上半年的10.3%,水泥产量增速则由20%下降至-20%;全区亿元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水泥量已由2010年的0.68万吨降至今年上半年的0.4万吨,已低于全国及西部平均值。不仅固定资产投资后劲不足,而且投资消费水泥的能力明显减弱,形成水泥产能存量与投资大幅下降之间巨大反差。
(二)主要任务。
今年以来,围绕自治区重点行业解困工程推进会议精神和自治区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的20个方面50条措施(新党办发〔2015〕13号),自治区各有关部门齐心协力,通过采取首次“错峰生产”、关停未建脱硝设施生产线、加强行业自律工作,对抑制水泥行业经济下行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预期效果还有差距。从上半年经济运行情况看,预计全年水泥需求量将下降16%左右,水泥行业发展形势依然不容乐观。同时,也应看到近期固定资产投资力度呈现逐渐转强趋势,有利于行业发展的积极因素在逐渐增多,新的机遇和挑战并存。
当前,自治区水泥行业稳增长、促就业、保维稳和转型升级任务艰巨,需要有更大决心、下更大力气,因地制宜地采取管用有效的得力措施,坚决遏制经营质量和效益下滑势头。自治区确定明后两年为水泥行业解困脱困年,各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企业必须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要求,坚持近期与长远、市场机制和法律手段相结合的原则,以“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为契机,以“调结构、转方式”为着力点,以“节能减排、压能增效”为总目标,化解过剩产能,增强企业活力,深入推进行业解困工作,力争2-3年实现全行业扭亏增盈,产能利用率趋于合理水平,促进水泥行业经营恢复性回升和平稳健康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清理整顿水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全面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质监部门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严重质量失信企业管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质〔2015〕289号),建立严重质量失信企业名单,对列入名单企业实施重点督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责令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的企业停止生产。住建部门禁止建设工程使用无证水泥;税务部门不予无证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严格环保排放监督管理。加强环保监测管理,对排放达不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4915-2013)的企业,环保部门依法查处并责令企业停产整改;对于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质监部门依法责令其改正。
强化能耗水平监督管理。按照《节约能源法》、《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16780-2012)标准,对超标用能企业限期治理,并实施阶梯电价。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核查、确认不达标企业名单,发改(物价)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政策。
清理纠正PVC配套水泥违规建设项目。严格电石渣水泥项目建设管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自治区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应责成有效期内未建PVC项目先建水泥生产线企业停产,并按当时水泥项目核准条件要求重新办理项目立项变更手续,质监部门受理生产许可证申请后,方允许企业恢复生产。
(二)全面推动水泥行业化解过剩产能。
坚持水泥错峰生产常态化。在延续2014年全区水泥行业错峰生产措施的基础上,2015年起,每年冬季实施停窑错峰生产,停窑时间根据市场供需情况确定。其余生产期内,鼓励企业根据区域市场供需变化情况实行间歇性停窑措施。电石渣水泥企业结合错峰生产的要求合理组织生产。自治区、兵团经信和环保等部门可根据需要,联合出台水泥错峰生产配套文件和实施方案。
坚决遏制新增水泥产能。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对新增水泥产能的项目一律不得备案,严禁以扩大产能为目的的技术改造项目建设;鼓励利用现有日产水泥熟料2000吨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协同处置工业废弃物(含电石渣)、城市污泥和生活垃圾。
鼓励大企业、企业集团兼并重组。探索产权融合、资产置换等新机制,鼓励优势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收购和兼并重组,强强联合。全面落实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财税、金融、土地等政策措施,以推动市场整合,提高水泥产业集中度。积极利用中央、自治区财政相关渠道资金,支持过剩产能退出,重点解决人员安置、债务处理、企业转产等问题。
加快淘汰落后产品、产能步伐。在按期淘汰32.5复合水泥基础上,自治区率先提升淘汰落后产品、产能的标准,鼓励使用C35及以上强度等级预拌混凝土。2016年7月1日起,淘汰32.5R复合水泥。对环保、能耗不达标生产线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仍不达标的,列入“十三五”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积极争取国家淘汰落后资金补助,鼓励大企业、企业集团带头淘汰相对落后产能。自治区经信、发改、质监、住建、环保、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着手联合研究和提出实施方案。
鼓励水泥企业走出去。鼓励优势水泥企业以多种方式“走出去”,积极开拓国外市场,推进国际产能合作,支持天山股份、青松建化两大上市公司境外建厂,鼓励伊犁、博州、塔城、喀什等沿边水泥企业利用区内熟料资源境外建设粉磨站。
(三)保障水泥企业所需石灰石矿产资源。完善石灰石矿山开采环保政策。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及自治区现行环保政策,将《转发自治区经贸委关于加快自治区石灰行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54号)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加快自治区石灰行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164号)中“在水库、河道、湖泊及居民区5公里以内不得采矿”的内容调整为划定的重要河流、湖泊及水利工程(水库、河道等)保护范围,居民聚集区1千米以内不得采矿。
支持重点企业石灰石资源合理配置。根据《关于做好下半年工业经济稳增长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5〕120号)要求,水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为符合产业政策的水泥企业已建生产线配置石灰岩资源,坚持资源配置均衡和有偿原则,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或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办理有关企业的矿业权手续;在符合相关矿产资源规划前提下,优先支持以水泥企业为主体的石灰岩矿山资源整合,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妥善解决“未批先建”项目环评审批问题。对于已开工或已建成属于“未批先建”类别的石灰石矿山开采项目环评审批手续办理事宜,由环保部门按照环保部关于“未批先建”项目处理的相关要求办理。
(四)坚决制止水泥企业倾销行为。自治区经信委适时发布各区域水泥社会平均综合成本信息。经信、发改(物价)、工商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水泥行业社会平均综合成本监测和价格指导,依法严查水泥企业低价倾销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曝光低价倾销、破坏市场秩序的典型案例,引导企业公平、合理竞争。
(五)进一步加强水泥行业自律工作。
支持新疆建材工业协会全力推进水泥行业自律活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和支撑作用,探索建立“市场运作、协会协调、行业自律”的工作机制,加强沟通联系,增强企业自我约束和区域协同能力,促进企业竞合、和谐发展。
(六)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
加快落实水泥窑余热发电机组并网政策。根据《节约能源法》及水泥窑余热发电机组并网有关规定,经信部门协调电网企业尽快办理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16家企业水泥窑余热发电机组并网手续。
即征即退水泥行业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精神,及时退还应退税款。
坚决制止增加企业税负行为。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禁止以任何理由重复征收水泥生产企业跨县市销售产品税收,杜绝增加企业税收负担。(七)切实加强领导,严格监督检查。
自治区和兵团工业主管部门成立联合解困工作组。统一协调落实水泥行业的解困政策和措施,及时解决水泥行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
加大保障措施执行督查力度。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各司其责,敢于担当,确保措施落实到位。建立自治区经信委牵头的部门联系督查工作机制,及时跟踪工作进展。自治区经信委每季度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推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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