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4-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

2012年4月21日,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对我州《泸西县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项目(县城东北片区)的实施方案》和《蒙自市南部半山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了审查,通过审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项目区的基础工作未做实,水文、地质资料缺失太多;二是对项目区的范围、现状、坡度、耕地质量描述不清,没有详细的数据支称;三是与相关规划的衔接不具体。四是对所占耕地的占补平衡方案未落实到具体项目,征地方案没有具体内容;五是对项目区地质灾害情况未作分析。六是对土地权属调整情况表述不清。七是相关部门对项目区没有具体的可行性的意见。造成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所收集的资料满足不了实施方案编制的要求,使得各县市的方案不能按时、按质编制完成。为确保我州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实施方案顺利审查过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的组织要求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工作,成立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领导小组,由县市长任组长,国土、林业、住建、环保、水利、地震、交通、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负责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安排部署,研究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的政策,制定工作制度,落实工作经费;负责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规划方案的审定;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国土部门牵头,协调住建、环保、林业、地震、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并将该项工作纳入本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二、项目区选址要求

(一)项目区不得在坝区范围内,应处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分区的山地综合开发利用区及建设用地管制分区的允许建设区或有条件建设区内。

(二)项目区原则上不低于50公顷,不得涉及生态公益林、各类自然保护区和水源保护地,不得占用良田好地,占用劣质耕地最多不超过总规模的30%。

(三)区块内在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必须安排有建设用地指标,且已安排的规划建设用地的面积要能满足区域内交通、电力、给排水等基础设施和一期拟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

三、各相关部门应做的工作

(一)国土局在初步选址后,需完成区块内1:2000地形图的测量和权属调查,权属调查到村民小组。

(二)住建局应完成区域内的控制性详规并向国土部门提供相关规划图件和报告。

(三)国土局组织完成项目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分析,并协助实施方案编制单位进行矿产压覆的查询。

(四)水利局应组织完成项目区水土流失分析并向国土部门提供相关分析意见。

(五)环保局应组织完成项目区环境影响分析,并向国土部门提供相关分析意见。

(六)国土局应拟定项目区地的征收、供地方案和涉及权属调整的权属调整方案。

(七)地震局就拟定项目区是否涉及地震进行分析,并提供分析材料。

四、明确责任,各司其责,科学编制实施方案

低丘缓坡综合利用实施方案涉及的内容广,业务性和专业性较强,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以下要求抓好落实。一是要尽快选定有资质、业务熟、责任心强的编制单位严格按照《云南省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区块)实施方案编制技术要点》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红政发〔2012〕30号)的要求,进行项目区建设的可行性分析,统筹协调建设开发、农用地保护和生态建设,合理划分功能区,确定开发建设时序,完成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提出资金筹措方案并制定区块土地开发实施的保障措施,完成实施方案的编制。二是要明确国土、林业、住建、环保、水利、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的责任,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和限时办结制度,工作责任落实到人。三是要制定工作时限,明确编制方案完成的时间,确保实施方案按时、按质编制完成。

五、严格实施方案的审查

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县市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实施方案进行初审。在报上级审批时应附县市人民政府关于低丘缓坡地土地开发利用实施方案的请示、初审意见及相关部门意见(住建、环保、林业、农业、水利、交通等)。州人民政府将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专家组,对各县市上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六、实施方案上报时间

蒙自、个旧、开远、建水、弥勒、泸西、绿春7个试点县市已初步编制了8个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实施方案,要抓紧按照上述要求和《云南省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区块)实施方案编制技术要点》的要求进行修改完善;其他未列入试点的县要根据实际需要开展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的,尽快确定项目区范围,抓紧编制完成项目区实施方案。各试点县市修改完善的试点项目区实施方案于2012年5月10日前修改完善后上报州国土资源局,其他县的项目区实施方案于2012年5月20日前上报州国土资源局,由州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联系人:郑昶,联系电话:3732231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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