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度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2-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度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为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法治昆明建设,确保2011年度立法工作顺利完成,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规章立法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度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年度立法计划执行。各起草部门应当按照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的要求,在立法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起草工作,确保立法工作顺利进行。

二、凡列入《昆明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规章立法计划》中审议的规章草案,各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立法工作,明确分管领导,落实机构和人员,组织起草班子,尽快拟订立法工作方案,于2011年2月28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时,各起草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间完成规章草案的起草上报工作。

规章起草过程中,内容涉及其他工作部门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部门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上报规章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规章草案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或者创设行政强制措施的,起草部门应当通过报纸、对外网站等媒体,或者组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规章草案送审稿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要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草案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上报市政府的规章草案送审稿,必须经起草部门的局务会议讨论同意,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正式行文,同时须附以下材料:

(一)规章草案送审稿文本和说明材料;

(二)起草规章草案送审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三)对规章草案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相关材料。

三、凡列入《昆明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规章立法计划》中研究起草、成熟时安排审议的规章草案,研究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组织调研和起草工作,将调研成果反映在规章草案和说明中。对规章草案成熟的,起草部门可以按照要求上报市人民政府,作为本年度的立法项目予以安排;通过调查研究,规章草案不成熟、暂不具备提请审议条件的,应当于2011年9月30日前将调研报告和起草的文本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四、凡列入《昆明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规章立法计划》中调研的规章草案,调研部门应当认真组织调研,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科学分析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形成调研报告,并于2011年9月30日前将调研报告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调研报告应当包括调研的情况,对调研情况的处理意见等内容。对需要采取立法方式解决的调研项目,其调研报告还应当包括所要立法的规章名称、立法的必要性、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设立的主要制度,立法项目的草案等内容。

五、凡列入2011年度的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市政府立法计划的规章草案,纳入各起草、调研部门2011年度的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市政府目督办要纳入督查范围,建立目标考核机制,定期督促检查。对于不按照工作计划推进的,要及时催办或者督办;对催办和督办后,工作推进仍迟缓的,要进行问责。各责任单位在起草工作中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必须专题向市政府报告。

六、财政部门应当在2011年度财政预算中对承担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起草、调研的工作部门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保障立法工作的完成。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规章立法计划

延伸阅读

定西市城市规划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贯彻国家体委、劳动人事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运动员退役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意见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