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正常经费补助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正常经费补助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1-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正常经费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
按照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的要求,结合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为进一步加大省级财政对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支持力度,切实加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经研究,决定提高现行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省财政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提高省级财政对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正常经费补助标准。自2013年起,正常经费补助标准由原来的6万元/人提高到8.4万元/人(其中:人员经费支出6万元/人,日常公用经费2.4万元/人)。
2.省级财政对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正常经费补助比例实行差别对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统一按核定的编制数,由省财政按照定额标准全额补助;省级自然保护区,按核定编制数,由省财政按定额标准的70%给予补助。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所需的正常经费在享受上述省补政策后,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部门予以补助。
对目前尚未定编的自然保护区暂时不予补助,待正式定编后再按此执行。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人员编制应保持相对稳定,若需调整,须征得省财政厅同意后报请省编办批准。
3.自然保护区正常经费补助按照定额标准实行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纳入年终体制结算,收入列“110029939节能环保专项性一般性转移收入”科目,具体使用时支出列“2110403自然保护区”类相应科目,不再另行发文。
各相关市、县(市)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自然保护区要进一步加大人力、物力投入,规范管理,不断提高自然保护区的管护水平,确保政策到位、资金到位、管护到位。
附件: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正常经费补助情况表
浙江省财政厅
2013年1月10日
附件
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正常经费补助情况表
序号
自然保护区名称
所属市县
编制数(人)
年补助标准(万元/人)
年补助金额(万元)
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1
清凉峰国家自然保护区
临安市
36
8.4
302.4
2
天目山国家自然保护区
临安市
28
8.4
235.2
3
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
平阳县
29
8.4
243.6
4
乌岩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泰顺县
34
8.4
285.6
5
长兴地质剖面国家级保护区
长兴县
6
8.4
50.4
6
大盘山自然保护区
磐安县
30
8.4
252
7
古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开化县
28
8.4
235.2
8
遂昌九龙山自然保护区
遂昌县
33
8.4
277.2
9
凤阳山-百山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丽水市
3
8.4
25.2
凤阳山管理处
龙泉市
30
8.4
252
百山祖管理处
庆元县
24
8.4
201.6
二、省级自然保护区
10
泰顺县承天氡泉省级自然保护区
泰顺县
10
5.88
58.8
11
长兴尹家边扬子鳄保护区
长兴县
4
5.88
23.52
12
安吉县龙王山自然保护区
安吉县
8
5.88
47.04
13
东白山自然保护区
诸暨市
8
5.88
47.04
14
常山黄泥塘“金钉子”省级地质遗址自然保护区
常山县
6
5.88
35.28
15
舟山五峙山列岛鸟类省级自然保护区
舟山定海区
8
5.88
47.04
16
青田县鼋自然保护区
青田县
3
5.88
17.64
17
仙居括苍山省级自然保护区
仙居县
20
5.88
117.6
18
景宁望东垟高山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
景宁县
33
5.88
19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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