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文号:浙工商法〔2012〕21号 |
|---|---|
| 颁布日期:2012-12-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简化行政审批环节,扩大市、县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计11项,下放方式除1项为委托外,其余均为授权,现予以公布(具体项目附后),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局相关业务处室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的工作部署,严肃工作纪律,确保下放的行政管理和审批事项落实到位。同时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各有关市县工商局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适时开展对下放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实施情况的调研评估,及时研究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各相关市、县工商局要按照权责利一致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本着简化手续、方便群众、规范操作的原则,对新授权和委托的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要制定具体操作办法,确保务实高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省工商局报告。
三、下放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全省各级工商机关法制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执法监督。一旦发现管理职责不到位或滥用审批权力的情况,要会同监察机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下放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自2012年12月20日起执行。
附件:省工商局下放的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目录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2年12月4日
附件
省工商局下放的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目录
1.登记自然人投资的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下放至全省各设区市及义乌市,方式为授权)
2.登记自然人投资的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发起设立的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下放至全省各设区市,方式为授权)
3.登记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省政府授权投资的其他部门或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下放至温州市、舟山市和义乌市,方式为授权)
4.登记省属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投资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公司(下放至温州市、舟山市和义乌市,方式为授权)
5.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舟山群岛新区”字样(下放至舟山市,方式为授权)
6.登记经当地政府及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经营、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下放至绍兴县、嘉善县、瑞安市和温岭市,方式为授权)
7.登记辖区内注册资本低于600万元美元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下放至绍兴县、嘉善县、瑞安市和温岭市,方式为授权)
8.登记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登记管理而经其授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下放至绍兴县、嘉善县、瑞安市和温岭市,方式为授权)
9.国产烟、酒和国外烟酒广告审批(下放至舟山市和义乌市,方式为授权)
10.注册常驻代表机构(下放至绍兴县、嘉善县、瑞安市和温岭市,方式为授权)
11.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取冠省名)(同意落户温州市的金融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网上申报,其他地区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开放,方式为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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