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专业评审工作规范》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专业评审工作规范》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公安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5-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专业评审工作规范》的通知
浙公通字〔2013〕53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现将《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专业评审工作规范》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浙江省公安厅
2013年5月10日
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专业评审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的专业评审工作,保障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工作依法、公正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管理工作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受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申请后,应当委托评审专家组,按照本规范规定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专业评审,并将评审结论作为行政许可决定的必要条件。
第三条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专业评审工作的程序、结论,以及对评审专家、评审行为的要求,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专业评审工作独立进行,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介入或干涉。
资质条件的认定标准执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和公安部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专业技术的定义应当依据或参照《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规定。
第二章评审专家
第五条浙江省公安厅组建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专业评审专家组,依据本细则监督管理评审活动。
第六条评审专家组成员人数为20至30人,名单经省公安厅核准公布。其中,须明确具有评审专家小组组长资格的人员若干名,负责主持专家会审活动的会审组组长2名。评审专家聘期四年,聘期届满后,经审查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七条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负责评审专家组的日常管理,组织对评审专家进行法规、标准、工作规范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八条浙江省工程爆破协会承担评审专家组的日常事务,设评审专家组工作人员,负责专家评审日程安排、专家联络、出勤登记、资料保管、信息管理、后勤保障以及业务研究、学习会议召集等事务工作。
第九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持有有效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高级)》,且已纳入浙江省工程爆破行业专家库;
(二)有较长的工程爆破专业履历,有主持工程爆破设计和施工业绩,并有一定爆破作业企业管理或爆破作业项目管理经验;
(三)遵纪守法,品德端正,无违反爆炸物品管理的追责记录;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各项专业评审活动;
(五)所在单位支持,本人自愿参加,自愿签订评审行为规范承诺书,承诺遵守评审纪律。
第十条评审专家依法独立实施评审活动,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对评审结论承担集体责任。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评审专家的评审活动。对妨碍评审的行为,评审专家有权予以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评审专家资格:
(一)因工作调动,不适宜担任评审专家的;
(二)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
(三)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四)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一年内有五次未参加评审工作的;
(六)违反评审纪律,按本细则规定应当取消专家资格的情形;
(七)有其它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章评审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二条每个评审项目须由一个评审专家小组承担评审工作,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且必须为单数,含1名小组长。评审专家小组成员通过随机抽取确定,不得由申报单位指定。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组收到公安机关委托评审的通知后,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实施评审的前一日,使用专家抽取系统根据规定人数自动抽取无应当回避情形的专家,并经系统自动呼叫,接收专家确认信息后,确定评审专家小组成员。评审专家小组名单在现场审查前应当保密。
评审专家到达现场后,由专家抽取系统打印评审专家小组名单,经工作人员签字,再经评审专家本人签字确认或者签署回避申请后,由专家组保管。
第十四条评审专家小组成员在接受评审工作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自行向专家组提出回避申请:
(一)本人与申请单位负责人、投资人之一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本人或所在单位与申请单位存在隶属关系的;
(三)本人或所在单位与申请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
(四)本人或所在单位与申请单位存在重大纠纷的;
(五)其他可能妨碍公正评审的情形。
因回避需增补评审专家小组成员的,按本规范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抽选。
第十五条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专业评审工作,应当先进行资料审查、后进行现场审查。审查的内容和要求,执行《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管理工作规定》及其附件《申请从事爆破作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要求》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资料审查工作应当集中进行,并对评审现场进行封闭式管理,统一对外联络和协调,确保良好评审工作秩序。除评审专家小组成员外,其他人员均不得参与评审内容的讨论、决定,不得就评审内容向评审专家提出请求、要求。
第十七条评审小组开展现场审查工作时,申报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各派1名业务负责人进行协助、配合,并对评审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评审使用规定的格式文书,用语须简练、规范、明确。一个评审项目结束后,应当填写评审表和评审结论(格式见附件),并由评审专家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当评审专家小组成员有重大分歧,不能形成统一评审意见时,应成立会审专家组,实施专家会审。会审专家成员人数应为单数,由1名会审组长主持,另抽取2名以上小组长组成。专家会审应在听取原小组成员意见后,研究确定评审意见。
会审专家组评审结论一经确定,各评审专家应当服从。
第二十条评审表和评审结论应当及时反馈委托评审的公安机关。对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评审结论,应抄送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第四章评审工作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评审专家应当严格执行民用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专业评审的有关程序、标准规定,自觉遵守专业评审工作纪律和行为规范,客观、公正实施评审活动,不得私自与申请单位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接触和联系,不得透露本人及其他评审专家身份和评审意见等情况,不得收受申请单位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礼物、礼金、有价证券、消费活动等。
第二十二条委托评审的公安机关、参加现场审查工作的公安机关和省工程爆破协会应当对专家评审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专家有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或者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审和其它违纪违规等行为的,应当立即终止评审活动,或者报请省公安厅终止该专家的本次评审工作,另行确定专家,重新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接到评审项目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评审专家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等投诉、举报的,由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进行核查。投诉、举报内容属实的,应当按照本规范有关规定处理,并重新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并通报省工程爆破协会和其本人所在单位:
(一)有应当回避情形而不主动回避的;
(二)在评审过程中私自接触被评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
(三)收受被评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礼金、或礼品、或有价证券、或消费活动的;
(四)向他人透露应当保密的情况,干扰评审工作秩序的;
(五)明显违背客观公正的准则,作出与事实相反的评审结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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