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案件评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司法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1-06-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案件评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属监狱、劳教所,局机关各执法处室:

现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案件评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案件评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司法行政机关评查案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0]172号)和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案件评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司[2011]59号)精神,圆满完成司法行政系统案件评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司法行政中心工作,根据司法部司发通〔2010〕172号文件和省司法厅浙司〔2011〕59号文件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案件评查工作。通过案件评查,找准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大执法程序中薄弱环节的整改力度,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规定和制度,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公信力,促进全系统整体执法水平的提高,维护司法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

二、评查范围

重点评查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案件,容易滋生腐败、容易发生违规违法的案件。重点包括:

(一)监狱、劳教部门办理保外就医、所外就医、减刑或加减刑、监(所)外执行以及非正常死亡、强戒人员变更执行方式等案件;

(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以及社区矫正和人民调解领域的案件:

1、违反《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一)、(二)、(四)、(六)、(七)项规定的案件。

2、违反《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和第四十二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以及出具公证书程序违法、为无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签发执行证书等案件。

3、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各项规定的案件。

4、法律援助中受援人投诉的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群体性案件;社会各方面反映较大的案件。

5、司法鉴定中投诉人对司法行政机关处理不服的案件。

6、社区矫正中社区服刑人员办理减刑等执行变更和发生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等案件;

7、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中社会重点关注的医疗纠纷、劳动人事、道路交通民事赔偿等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后,又提起诉讼的案件,以及刑释解教人员(已办理安置帮教登记手续的人员)脱管失控等案件。

三、评查标准

评查工作根据以下六个方面标准进行:

(一)执法思想是否端正。是否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做到以人为本、公平正义、文明执法、服务大局;是否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事实认定是否清楚。办理的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充分,有无遗漏等。

(三)法律适用是否准确。办理的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规章等是否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有无冲突,引用法律条文是否适当、准确、完整,法律文书中的说理论述是否正确充分等。

(四)法律程序是否规范。案件的办理过程是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五)实体处理是否公正。实体处理是否合法合理,对当事人是否平等对待。

(六)法律文书是否齐全。法律文书有无遗漏、缺失,载明的内容是否齐全,文字有无差错等。

四、评查方法

评查案件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自查、市局复查为主。市局重点评查省司法厅、市委政法委交办的案件和其他影响较大的案件;各县(市)区司法局根据本地实际确定评查的案件。

评查案件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阅卷、座谈、旁听庭审、调查、走访、评议等方式,对执法办案的过程、结果、依据、效果等进行评查。

五、组织实施

评查工作从六月份开始到九月底结束。采取各单位自查和市局复查的方式进行。

(一)确定工作机构。市局评查工作在市局党委领导下,成立案件评查工作小组,由市局法制工作分管局长任组长,由法规处、监狱管理处、劳教管理处、律师管理处、公证管理处、人民调解工作处和法律援助工作处、监察室负责人参加的案件评查小组,负责案件评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分工负责。根据各部门职责不同和评查案件范围等实际,确定各部门职责和分工。

监狱管理处、劳教管理处根据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全省监狱劳教系统案件评查方案〉的通知》要求,负责组织协调监狱劳教单位的案件评查工作。

局机关的案件评查工作由法规处与办公室、组织人事处、监察室共同组织评查。律师、公证和法律援助等业务处室要及时、完整地提供需要评查的案件材料。

对各县(市)区司法局评查案件的复查工作,人民调解处负责人民调解工作的案件,劳教处(社区矫正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案件。律师、公证和法律援助方面的案件复查工作与市局组织的年度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工作合并进行,由局法规处牵头。

(三)各县(市)区司法局要成立专门的案件评查小组,负责本单位案件评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市局案件评查工作小组对各县(市)区司法局评查案件工作进行复查。

(四)评查工作应当按规定要求及时完成。局监狱管理处、劳教管理处(社区矫正管理处)、人民调解处完成各自业务线案件评查、复查工作后,于9月底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抄送法规处汇总。各县(市)区司法局完成评查后,书面总结材料于10月10日前报市局法规处。全系统案卷评查报告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省司法厅。

六、评查结论和结果运用

案件评查完成后,要对照六个方面的评查标准,进行全面分析评判,明确有无存在问题;对发现的错案、有瑕疵的案件等要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

案件评查结果要作为单位和个人工作业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对办案质量高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案件久拖不决、导致矛盾长期积累甚至激化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办案人员的责任。对评查中发现的错案、有瑕疵的案件,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有关部门要根据评查意见认真做好落实整改工作,对整改不力、责任追究不到位的,要严肃通报批评,发现有违纪违法问题的,移交纪委监察部门查处。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坚持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组织、狠抓落实,加大各项工作保障力度,确保评查工作顺利推进。

(二)注意方式方法。开展案件评查活动旨在通过评查,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查究责任,促使广大干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做到公正、规范、文明、廉洁执法。案件评查只在内部进行,评查内容、评查过程、评查结论原则上不对当事人公开。案件评查不能替代执法办案,需要对原案件作出新的处理决定的,按照相关法定程序进行。

(三)推进制度建设。各单位要针对案件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堵塞执法管理漏洞,强化执法薄弱环节,修订和完善相关队伍管理制度,确保评查结果起到促进规范执法行为、加强队伍建设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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