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衢政办发〔2012〕130号
颁布日期:2012-09-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衢政办发〔2012〕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7日

关于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进一步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开展为老服务,推动落实老年优待政策,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的通知》(全国老龄委发〔2011〕6号)和省老龄委《关于开展浙江省“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的通知》(浙老工委〔201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现就创建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六个老有”目标,以“关爱老人、构建和谐”为主题,以弘扬尊老敬老传统美德、落实各项惠老优待政策、创新为老服务方式方法、提高为老服务质量、提升老年人精神富有指数、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主要内容,通过明确创建目标、拓展服务内容、制定服务标准、完善服务制度等方式,充分发挥行业优势,深入开展为老服务,更好地保障老年人权益,进一步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二、创建范围

创建活动范围涉及全市各级涉老职能部门、公共服务窗口行业、基层为老服务组织。2012年重点在9个系统的9个窗口服务机构开展创建活动,9个系统为:老干部局、民政、人力社保、司法、国资委、卫生、旅游、文广、体育系统;9个窗口服务机构为:各级老年大学(老年电大教学点)、公办和民办老年公寓(敬老院)、社保机构、法律维权、公交公司、医院(卫生院)、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场馆、社区便民服务中心。2013年在各级老龄委成员单位推开并逐步推进各行各业创建活动。各地可先行选择基础较好的行业和窗口单位开展创建活动,积累经验后逐步全面推开。

三、创建内容

(一)落实老年人法规,保障老年人权益。严格执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浙江省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和省、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全面执行优待、优先、优惠服务老年人的规定,认真履行优待老年人的义务,自觉执行部门、行业规章制度和服务规范,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二)健全创建制度,完善创建机制。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开展创建活动,有明确的创建目标和办法,有规范的为老服务制度和标准,有具体的为老服务内容和条款,有固定的为老服务窗口和场所。

(三)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积极创新为老服务方式方法,按照优先、优惠、优待的原则,拓展对老年人的服务范围和内容,努力为老年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四)倡导岗位文明,提升窗口形象。设立老年人优待服务窗口,提供优待服务场所,明示优待服务内容,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尊老敬老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熟悉创建要求,弘扬文明新风,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能力素质,无老年人投诉,群众评价良好,社会效益显著。

(五)建立创建档案,夯实创建基础。加强对“敬老文明号”的档案管理,逐一建档,逐步完善“敬老文明号”的申报、推荐、考核、命名等档案资料,建立健全“敬老文明号”档案资料和信息库,保证资料齐全、分类科学、立卷完备,确保信息资料全面反映创建成果,创建活动有计划、有制度、有措施、有安排、有检查、有考核、有记录,促进创建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四、创建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8月—9月)。

各级各部门按照实施意见要求精神,广泛宣传动员,统一思想认识,充分调动创建积极性,努力营造创建氛围;制定本地本单位创建方案,特别是9个系统的9个窗口服务机构要先行一步,明确创建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内容,明确工作措施。相关创建方案报市老龄办备案。

(二)组织创建阶段(2012年10月—12月)。

各创建单位要按照创建活动管理办法,结合自身特点、行业特点、职责范围和群体特征,围绕创建目标任务,认真组织实施,落实活动方案,完善制度要求,开展各类活动,掀起创建热潮。

(三)深化推进阶段(2013年1月—6月)。

第一批创建单位要对照创建标准,逐项自查,找出差距,及时整改,不断总结提高;同时,从点到面,规范完善典型做法,总结推广示范经验,第二批在各级老龄委成员单位全面推开并逐步推进各行各业创建活动,扩大创建成果,建立长效机制规范运行。

(四)总结成果阶段(2013年7月—10月)。

全面总结创建成果,评选表彰市级“敬老文明号”,推荐参加全省和全国“敬老文明号”评选,建立健全创建活动长效机制,不断扩大“敬老文明号”社会影响。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要成立“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做好创建活动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二)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各级涉老优待职能部门要按照老年人优待法规政策,结合部门职能和行业管理特点,根据“敬老文明号”创建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创建办法和细化条件,督促各优待服务场所和窗口单位开展创建活动,并把创建活动纳入部门、行业目标管理和考核内容,建立督查奖惩制度。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制定“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方案和工作计划,加强与成员单位的协作配合,建立高效的协调沟通机制。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及时总结报道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不断扩大“敬老文明号”的社会影响,动员更多单位和组织积极参与创建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地创建情况要及时报市“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老龄办)。

附件:1.衢州市“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衢州市“敬老文明号”创建和管理办法(试行)

3.衢州市“敬老文明号”申报表

附件1

衢州市“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毛建民(市政府)

副组长:王盛洪(市政府)

刘石平(市民政局)

成员:蒋建平(市总工会)

周群丽(团市委)

魏晓莲(市妇联)

高金坚(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老龄办,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主任:高金坚(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成员:杨高贵(市老龄办)

李秀梅(市总工会组宣部)

黄安(团市委组宣部)

徐晓玲(市妇联权益部)

附件2

衢州市“敬老文明号”创建和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动全国和全省“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在我市深入持久开展,根据全国和浙江省“敬老文明号”创建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旨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弘扬尊老、敬老、爱老、助老优良传统,营造良好的为老服务社会氛围,落实老年优待政策,促进全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

第二条“敬老文明号”是指在经营、管理和服务工作岗位上积极开展优质为老服务的先进集体。“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涉老部门、为老服务组织、公共服务窗口行业中开展。乡镇(街道)以上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和系统(不含内设处室科股)不参加评选。

第三条“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在市“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协调工作。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四条“敬老文明号”的基本条件:

(一)严格执行《老年法》、省《实施办法》,贯彻落实省、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等政策规定,认真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自觉执行部门、行业规章制度和服务规范。

(二)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开展创建活动,有明确的创建目标和办法,有规范的为老服务制度和标准,有具体的为老服务内容和条款,有固定的为老服务窗口和场所。

(三)积极创新为老服务方式方法,按照优先、优惠、优待的原则,拓展对老年人的服务范围和内容,努力为老年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四)工作人员熟悉创建要求,弘扬文明新风,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能力素质,无老年人投诉,群众评价良好,社会效益显著。

第三章评选与命名

第五条根据全国和全省“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统一安排,市级“敬老文明号”每3年为一个周期,由市“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组织评选。县级“敬老文明号”的评定,由同级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开展。各级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要规范程序、控制数量、保证质量。

第六条“敬老文明号”的评选采取单位申报、行业推荐、公众评议、逐级创建的程序开展。原则上,申报上一级“敬老文明号”,应先获得本级“敬老文明号”。

第七条评选程序:

(一)申报单位须报送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的基本情况、主要事迹等书面材料,并填写《衢州市“敬老文明号”申报表》(见附件3)一式2份(附电子版)。

(二)各级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负责地进行评审和申报,要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征求服务对象意见等多种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全面、细致的评定。

(三)评定结果要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敬老文明号”创建单位和主要事迹,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

(四)各县(市、区)“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对辖区申报单位的考核于评审年的6—7月份进行,并提出考核意见逐级上报,7月底前报送市“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于8月份对各县(市、区)申报的单位进行评审,提出“敬老文明号”建议名单,提交市“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对经过评审、符合条件的创建单位和岗位,由市老龄委授予市级“敬老文明号”。获得市级“敬老文明号”的,择优推荐为省级“敬老文明号”,由省老龄委命名和表彰。获得省级“敬老文明号”的,择优推荐为全国“敬老文明号”,由全国老龄委命名和表彰。

第九条“敬老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对命名为“敬老文明号”的集体,发放由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署名的铜牌。受牌集体应将牌匾悬挂在服务窗口醒目位置,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考核与管理

第十条“敬老文明号”实行动态管理。各级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对已经挂牌的“敬老文明号”要定期进行考核,符合标准的继续认定为“敬老文明号”。机构调整、重组、撤销的单位自动取消“敬老文明号”并收回牌匾。对存在问题的要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撤销“敬老文明号”并收回牌匾。

第十一条“敬老文明号”实行分级管理和协助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市级“敬老文明号”由市级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委托县级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和部门或行业主管单位考核和管理。各县(市、区)评定的“敬老文明号”,由同级“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考核与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的“敬老文明号”,由主管单位考核与管理,同级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协助管理。

第十二条各级要加强对“敬老文明号”的档案管理。逐一建档,逐步完善“敬老文明号”的申报、推荐、考核、命名等档案资料,建立和健全档案资料库和信息库,保证资料齐全、分类科学、立卷完备,使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三条“敬老文明号”牌匾的质量、规格:

1.材料:铜牌;

2.字体:“敬老文明号”统一使用隶书,落款与日期字体使用黑体;

3.字体颜色:“敬老文明号”为红色,落款与日期字体颜色为黑色;

4.牌匾规格:市级“敬老文明号”为48×30cm。

县级“敬老文明号”牌匾由各地按此规格自行制作。

第十四条“敬老文明号”出现下列情况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黄牌警告或摘牌:

(一)本单位、窗口行业不能认真贯彻执行《老年法》、省《实施办法》之规定,有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现象的;

(二)本单位、窗口行业不能认真履行优待老年人的政策和义务的;

(三)老年人投诉比较多,并且被媒体曝光,有严重损害“敬老文明号”声誉行为的;

(四)经查实对老年人服务存在比较严重的质量问题,造成一定影响的;

(五)不珍惜“敬老文明号”荣誉,未按要求在工作现场醒目位置悬挂“敬老文明号”牌匾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老龄委要建立信息反馈和监督机制,设立服务和接待热线,及时受理、依法解决举报和投诉问题。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敬老文明号”创建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在市老龄工作委员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衢州市“敬老文明号”申报表

申报单位或岗位

主管单位

详细地址

职工总数

从业内容

创建时间

负责人

联络方式

邮政编码

“敬老文明号”创建工作情况和主要事迹

基层老龄办

意见

年月日

县级老龄办

意见

年月日

市级老龄办

意见

年月日

市创建活动

领导小组意见

年月日

注:1.可复制此表,统一填报格式;

2.请各级有关部门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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