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5-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2)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进一步细化和分解工作任务,建立健全沟通协作机制,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舟山市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根据《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重点工作分工方案》(浙政办发〔201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一、全面开展隐患调查和动态巡查
(一)加强调查评价。开展以县(区)为单元的山洪、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重点提高调查工作程度,强化对人口密集区、重要军民设施周边区域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工作。调查评价结果及时提交市、县(区)政府,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依据(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利局、市旅游委等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隐患调查,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山洪灾害调查)。
(二)强化重点勘查。对可能威胁城镇、学校、医院、集市和村庄、部队营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及饮用水源地,以及隐蔽性强、地质条件复杂的重大隐患点,组织力量进行详细勘查,查明灾害成因和危害程度,掌握其发展变化规律,并逐点制定落实监测防治措施(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较大隐患点勘查,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制定落实较大隐患点监测防治措施)。
(三)开展动态巡查。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巡回检查。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期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消除灾害隐患,并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市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区)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对基层难以确定的隐患,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县区政府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点的巡回检查和定期排查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
二、加强监测预警预报
(一)完善监测预报网络。各地要加快构建国土、气象、水利等部门联合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对城镇、乡村、学校、医院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人口密集区上游易发生滑坡、山洪、泥石流的地带,要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气象局按各自职责部署建立专业监测网络,建立健全监测预报会商、信息共享和预警联动机制,县区政府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二)加强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进一步加强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重点加强渔农村等偏远地区紧急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并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鼓、逐户通知等方式,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群众(市水利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气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高群测群防水平。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区)、乡镇(街道)要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引导、鼓励基层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将群测群防融入“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体系。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群测群防员和灾害信息员的防灾知识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县区政府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加强指导和支持)。
三、有效规避灾害风险
(一)严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防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利局、市农林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气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与监管,开展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监测评估(市水利局、市农林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选址布局,避开危险区域(县区政府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利局、市农林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气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快速有序组织临灾避险。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区)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要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避灾安置场所等。遇台风、强降雨等恶劣天气及地震灾害发生时,要组织力量严密监测隐患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当地政府、基层群测群防组织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并在原址设立警示标志,避免人员进入造成伤亡。在安排临时转移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对灾害隐患进行安全评估,落实监测预警等防范措施(县区政府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人防办等部门加强指导)。
(三)加快实施搬迁避让。各级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农房改造、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要加强对搬迁安置点的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并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生产、生活的基础条件(县区政府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市渔农办、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农林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加强支持、指导和监督)。
四、综合采取防范措施
(一)科学开展工程治理。对一时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各地要加快开展工程治理,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作用,科学设计,精心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治理项目的支持、指导和监督(县区政府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加强支持、指导和监督)。
(二)加强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对交通干线、水利枢纽、输供电输油(气)设施等重要设施及军事设施周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确保安全。经评估论证需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时,实施地质灾害防护工程。各施工企业要加强对工地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制定防灾预案,切实保证在建工程和施工人员安全(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利局、舟山电力局等部门和县区政府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市国土资源局加强指导监督)。
(三)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县(区)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发改、财政、环保、水利、农林、安监、气象等部门,统筹各方资源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易灾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要编制实施相关规划,合理安排非工程措施和工程措施(县区政府负责。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农林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加强支持、指导)。
(四)建立健全地面沉降防控机制。加强地下工程活动和地下空间管理,严格审批程序,防止矿产开采、地下水抽采和其他地下工程建设以及地下空间使用不当等引发地面沉降等灾害(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完善相关审批程序)。
五、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一)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县(区)政府要结合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快组建专群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和专业设备,形成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进一步修订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严密、科学的应急工作流程。建设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加强必要的生活物资和医疗用品储备,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有关各方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县区政府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应急办等部门加强支持、指导)。
(二)强化基层地质灾害防范。地质灾害易发区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熟悉情况的优势,大力支持和推进乡镇(街道)、社区(村)地质灾害监测、巡查、预警、转移避险等应急能力建设。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街道)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的巡回检查,对威胁学校、医院、村庄、集市、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点,要安排专人盯守巡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避险演练(县区政府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市教育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应急办等部门加强支持、指导)。
(三)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县(区)政府要切实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县区政府负责)。
六、健全保障机制
(一)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与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相适应的专业监测、应急管理和技术保障队伍,加大资源整合和经费保障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县区政府负责,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应急办等部门加强支持、指导)。
(二)加大资金投入和管理。各级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和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根据本地实际,增加安排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同时,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专款专用。各地要探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县区政府负责,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加强指导、监督)。
(三)深入开展科普宣传和培训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地质灾害识灾防灾、灾情报告、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预防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地质灾害易发区要定期组织机关干部、基层组织负责人和骨干群众参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加强对中小学学生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教育和技能演练;各级政府负责人要全面掌握本地区地质灾害情况,切实增强灾害防治及抢险救援指挥能力(县区政府负责地质灾害宣传和培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市教育局负责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组织开展中小学学生防灾演练)。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
各级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地质灾害易发区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县(区)、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人任职谈话的重要内容,督促检查防灾责任落实情况。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致使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县区政府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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