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与脱困土地资产处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2-03-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与脱困土地资产处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2年3月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与脱困土地资产处置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与脱困

土地资产处置实施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2002年3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2001]49号文件精神,支持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明晰企业土地产权,显化土地资产,降低企业改制成本,促进企业建立新型土地产权关系,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依据国家和省对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实际,现对市属国有企业在改革发展与解困过程中关于土地资产的处置,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以出让方式处置土地资产。改制企业需缴纳出让金后才能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对土地出让金一次性交纳有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土地出让金可在5年内分期支付,或采取缩短土地受让年期的办法降低土地出让金,企业也可以将部分拟处置的土地交还政府,抵交土地出让金;在非国有资本整体购买、兼并、参股资不抵债的国有企业时,如采取出让方式处置土地资产,对于不改变土地用途的,3年内出让金可按地价的10%收取,其余90%用于冲抵企业负债及职工分流安置。

二、以租赁方式处置土地资产。企业通过签订租赁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年地租实行低标准起步,3年内可按评估年租金总额的10%收取,其余90%缓交;对特殊困难企业,经批准,可减交或免交土地租金。土地租赁期限一般为15年,最高不得超过法定出让年限。土地租金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承受能力,每3年调整一次。

三、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经批准,企业可用其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转为资本金、股本金,改善企业负债结构,参与企业整体拍卖或兼并;也可将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后转为国有股,逐步售股变现。

四、以保留划拨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经批准,对解困型企业、濒临破产企业实施兼并合并或改制重组后仍为国有控股、企业产权主体未发生变化的,其土地使用权在用途不变的前提下,可实行无偿划转,保留划拨方式使用,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五、以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土地资产。对于市重点扶持的大企业、大集团,经批准,可适当放宽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范围,由市国土局协助企业向省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六、“退二进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对实施“退二进三”的企业,须由市国土局代表政府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实施土地储备。并根据建设用地市场供求情况,有计划、分批次、适时适量供应市场。对于“退二进三”企业遗留问题的处理,出让金的返还比例,先由市国土局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国有土地审批集体会办会议研究决定。

七、破产企业土地资产处置。国有企业破产时,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应由市国土局代表政府依法收回后组织出让。土地变现所得收入在缴纳规定税费后,10%上缴市财政,其余90%统筹用于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确属特殊需要,经批准,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可由市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基准地价直接收购,所付资金全部用于企业职工安置。

八、盘活企业闲置土地资产。对于因关停并转或其他原因而闲置的土地,由市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采取合同收购和预约收购等方式进行收购储备。土地出让收入在缴纳规定税费后,40%上缴市财政,其余60%留给企业。确属特殊需要,可按经批准的比例留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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