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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调整我市居民供热价格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津政办发 〔2008〕156 号 |
|---|---|
| 颁布日期:2008-11-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津政办发〔2008〕15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调整我市居民供热价格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今年冬季供热采暖工作已经来临。为缓解供热企业生产经营
困难,确保我市群众正常有序采暖、稳定用热,根据国家政策规
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调整我市居民供热价格工作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我市居民供热价格调整的总体思路是,按照财政、
企业和居民共同负担的原则,调价措施与补贴措施同步出台,尽
可能地减轻居民因调价而形成的实际负担。
二、采暖期的居民供热价格按供热建筑面积由现行每平方米
20元调整为25元,上调5元。
三、将现行采暖补贴标准由每名职工每年420元调整到520元,
上调100元。企业按上述补贴标准参照执行。
四、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居民,仍维持原办法,
即减半收取集中供热费;对重点优抚和特困救助对象,因供热价
格调整增加的支出,在今年确定联动机制补助标准时一并考虑。
五、在调整居民供热价格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宣传
解释力度,引导社会舆论,争取群众理解,维护社会稳定。
六、请各相关部门尽快落实,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供热
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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