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筹集抗震救灾对口支援专项资金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文号:津政发〔2008〕69号
颁布日期:2008-08-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津政发〔2008〕6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筹集抗震救灾对口支援专项资金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和市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

园区管委会: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

口支援的决策部署和我市与陕西省签订的对口支援灾后恢复重建

框架协议,我市从2008年起连续3年,每年按照上年全市地方财政

收入的1%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支援陕西省宁强县、略阳县灾后恢

复重建工作,力争用2年时间基本实现3年灾后恢复重建目标。现

就筹集对口支援专项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口支援陕西省灾区是中央部署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

要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按照市和区县(含市开

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下同)两级地方财政收入的1%

共同筹集解决对口支援专项资金。

二、今年我市需筹集对口支援专项资金5.4亿元(2007年我市

地方财政收入540亿元)。根据国家有关精神,今年我市可用非定

向捐赠资金筹集解决3亿元,其余2.4亿元由市和区县财政按照2007

年地方财政收入所占比重分别负担。2009年和2010年,市和区县

均要按照上年本级地方财政收入的1%予以安排落实。对口支援专

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进度统一拨付陕西省财政厅,各区县

负担资金通过市与区县财政年终结算专项上解市财政。

三、各区县要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通过合理安排预算、

压缩机关事业单位经费、控制因公出国、严格管理新建办公用房

和购置公务用车等方式,千方百计筹集资金,确保抗震救灾对口

支援工作顺利实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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