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电价管理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电价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8-10-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办发〔1998〕39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电价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计电[1998]39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低压电网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吉政发[1998]17号)精神,落实省物价局、农电局、电力局、水利厅《关于修改农村电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吉省价生产字[1998]30号)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加强农村电价的管理、规范电价行为、降低电价水平、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级农电管理组织,强化对农村电价的管理
各县(市)区综合电价领导小组和电管总站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县(市)区的农村电价的测算、核定和用电管理工作。
各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电所、电管站的领导,把加强农电管理作为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件大事抓好。农电所和电管站要合署办公,已成立电管站的要加强管理,未成立电管站的乡(镇)要迅速成立。
二、整顿农村电工队伍,大力加强农村电工队伍建设。
各乡(镇)农电所、电管站要按省《关于修改农村电价管理办法通知》规定设置农村电工。农村电工由乡(镇)电管站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统一发放劳动报酬。农村电工工作要做到“三到户”。农电所、电管站要搞好农村电工的技术培训,开展职业道德教育,端正行业作风,转变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农村电工队伍的素质。
三、整顿电费管理秩序,规范电价行为
农村用电必须装表计量,取消任何形式的无表用电户。乡(镇)农电所、电管站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综合电价标准和用户电能表的实际抄见电量收缴电费,坚决取缔任何形式的电费承包及以议价电量等名义向用户多收电费。对农村综合电价做到“五统一”(统一电价、统一票据、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三公开”(电量公开、电价公开、电费公开)。
乡(镇)农电所、电管站要加强电费管理,建立健全物价台帐,做到帐、卡、簿齐全,真实准确地记录供应电量、户表实抄电量、电价及各项费用收支情况。取消乡(镇)电管站的独立核算方式,实行收支两条线,向县电管总站报帐。县电管总站按综合电价标准向乡(镇)电管站全额收缴,并以乡(镇)电管站为单位单独记帐、单独使用、统一管理。县(市)区物价局、农电局负责监督收支情况,严格控制不合理开支。县电管总站有权拒付不合理开支。
四、认真测算、核定年度农村分类综合电价
执行综合电价是规范农村用电,稳定农村电价,减轻农村电费不合理负担的重要措施。农村综合电价属预计性电价,每年核定一次。我市暂定为一乡一价,经过设备改造在各乡电价基本接近时,逐步过渡到一县一价。
各县(市)区物价局、农电局在测算、核定乡(镇)农村综合电价时,必须严格执行省《关于修改农村电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的各项规定和标准。
各县(市)区物价局、农电局于11月底前完成各乡(镇)年度的农村综合电价的测算和核定工作,并报市物价局、农电局批准后实施。
五、几点要求
(一)各级领导要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性。要加大工作力度,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明确责任、落实任务,抓紧抓实。
(二)各县(市)区物价局、农电局要举办学习班,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各乡(镇)主管领导、各农电所、电管站负责人认真学习国家、省和我市有关文件,吃透精神,掌握政策,指导工作。
(三)各县(市)区物价局、农电局要把整顿农村电价管理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要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整顿农村电价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层层分解任务,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完成。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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