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生活困难职工群众救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1999-12-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办发〔1999〕57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生活困难职工群众救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步伐,维护社会稳定,切实做好企业生活困难职工群众救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搞好职工群众生活大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深入企业、街道对生活困难的职工群众的生活状况进行一次大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人员养老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是否及时领到最低生活保障金;企业特困职工换季、冬储、住房修缮和采暧等越冬生活安排落实情况;当前职工群众生活中的突出矛盾和不稳定因素。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边查边改的原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凡是能够解决的,都要立即解决。对暂时解决不了的,也要制定出具体计划,落实责任,限期加以解决。绝不允许推诿扯皮、敷衍搪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扎扎实实地为生活困难的职工群众排忧解难。

二、要认真落实各项帮扶措施。各级劳动、财政、民政、社会保险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千方百计地筹措资金,解决困难职工群众的生活问题。对国有亏损企业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站)的下岗职工,要确保他们及时领到基本生活费。对自筹资金有困难的企业,经同级劳动、财政等部门审检,按负担能力由财政部门给予兜底照顾。要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金的收缴工作,对按时足额上缴养老保险费的,各级社会保险公司要按时足额拨付养老金。对长期不发工资的特困企业,要根据企业和退休职工的实际困难,在“两节"期间筹集部分资金,采取借支办法给予适当解决。要按条件逐步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申领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无业、失业,特别是下岗职工中的特困户,要及时审核办理,并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月足额发放,使应享受保障的人员都能及时得到保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必要措施,积极筹措扶困资金,做好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及生活困难职工群众的帮扶工作。

三、要认真开展领导干部走访慰问活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安排,认真组织领导干部走访慰问困难企业、困难职工、城镇困难户、农村贫困户、五保户、优抚对象以及敬老院、福利院等,筹集必要资金和物品,帮助他们安排好越冬和节日生活,把党和政府的关怀、温暖送到基层,送到生活困难的职工和群众家中。要充分发挥各级群众组织的纽带、桥梁作用,协助政府做好扶困工作。困难企业领导班子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思想,关心群众生活,与职工同甘共苦。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职工正确对待企业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暂时困难,鼓励职工群众自立、自强,树立坚定战胜困难、摆脱困境的信心。

四、要认真做好职工群众的信访接待工作。当前,因生活困难引发的部分职工群众上访问题呈增加趋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因生活困难以及其它原因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耐心细致地做好疏导教育工作,切忌简单粗暴,防止扩大和激化矛盾。对群众生活和生产中存在的实际困难,要及时解决;一时没有能力解决的,要向群众说明情况,取得他们的谅解。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对可能出现的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及时进行排查,控制事态、化解矛盾。

五、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解决好当前部分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稳定职工队伍,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全心全意解决职工群众生活困难,做好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针对不同情况确定工作目标,把扶困措施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要建立定期调度制度,及时了解和听取工作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各级领导要带头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到困难企业,倾听群众呼声,摸清群众的实际困难,千方百计为生活困难的职工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扎实有效地开展各种形式的扶困救济活动。对由于工作不到位而引发的矛盾和问题,要追究所在部门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贯彻本通知情况于12月15目前报告市企业职工扶困与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

延伸阅读

定西市城市规划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贯彻国家体委、劳动人事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运动员退役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意见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