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体委关于认真做好我市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体委关于认真做好我市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9-09-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办发〔1999〕47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体委关于认真做好我市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体委《关于认真做好我市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的意见》批转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
关于认真做好我市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的意见
为了认真做好我市优秀运动员退役安置工作,按照《体育法》及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体委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我省优秀运动员退役安置工作的通知》(吉体联字[1992]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置退役运动员应坚持“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根据其从事专业训练的时间、贡献、文化程度、思想品德等情况,统筹兼顾,妥善安排,按干部、工人身份分别由市人事、劳动部门统一安置。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人事、劳动部门统一下达的安置任务,切实做好接收安置工作。
二、对获得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赛前八名,亚冬会、全运会、全国冬运会前六名和全国年度冠军赛、锦标赛前三名的优秀运动员应从优分配。凡有增员计划或自然减员空编的单位应多安置退役运动员。编制部门应帮助满编和超编单位安置退役运动员。对因公受伤的退役运动员,接收单位应在工种及工作岗位等方面给予照顾。
三、运动员退役重新安置工作时,其工资待遇按照省人事厅、劳动厅、省体委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发给一次性退役费,经费由市财政核拨。
四、提倡和鼓励退役运动员自谋职业。凡是自谋职业的退役运动员,其档案移交市人才中心管理。
五、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影响面广的工作,各级人事、劳动、编制、财政、体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安置工作。
六、市体委在运动员选招工作上,要严格把关,加强监督管理。在训练上,要坚持科学选材,科学训练,科学管理,提高运动员成才率,延长运动寿命,降低淘汰率。
七、退役运动员必须服从分配,按调动通知规定的时间,在1个月内到新单位报到。对不服从分配者,原单位要进行教育,经教育仍不去报到者,取消分配资格,不发给退役费,按自动离职处理。
八、今后,每年6月份为退役运动员安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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