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科技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科技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2-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科技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科发成〔2014〕28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技术市场和促进技术成果交易专项行动五年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47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技术市场体系建设,我厅将在各市、县(市、区)开展科技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以浙江网上技术市场市级市场、县(市、区)分市场、专业市场为基础,按照统一品牌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服务规则、统一在线交易、统一考核评价的原则,把本区域科技大市场建设成为市场化运作,服务体系完善,服务模式创新,集“展示、交易、共享、服务、交流”五位一体,创新资源广泛集聚,技术展示交易活跃,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产业化成效显著的重要平台,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任务
1.明确运营主体。按照市场化运作的要求,择优选择资质信誉好、服务能力强、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的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或公司,运营科技大市场。
2.完善服务体系。集聚一批不同服务领域的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咨询评估、展示交易、知识产权及法律、投资融资、专家人才、交流培训、技术合同登记等一站式服务,形成技术中介服务链。
3.整合创新资源。以充分整合本区域的创新资源为重点,拓展与区域外创新载体的信息交互、导航链接,完善整合共享机制,实现公共科技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科技资源高效利用。
4.创新服务模式。以公司化运行为主体,努力探索公益性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结合、技术要素与其他创新要素结合、网上服务与网下服务结合的有效方法和途径,逐步形成商业服务模式。
5.健全考核评价。以运行机制、服务质量、服务效率、服务水平和工作业绩为重点,逐步健全考核评价机制,作为政府部门服务外包、经费补助和奖励惩处的依据,打造诚信市场。
三、基本条件和保障措施
1.各市可选择1-2家基础条件比较好,管理比较规范,有试点积极性的市级市场、县(市、区)分市场或专业市场,开展科技大市场建设的试点工作。
2.各市、县(市、区)在科技大市场建设试点过程中,应给予场地、设备和经费支持。对培育期的科技大市场,可参照《关于印发培育技术市场和促进技术成果交易专项行动五年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对培育期的省级综合市场,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精神,对其承担的公益性、公共性服务予以购买”的意见执行。
3.各市、县(市、区)选定试点建设的科技大市场,建设方案经我厅审核同意后,将根据运行状况及绩效给予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的支持。
四、试点申报
1.各市、县(市、区)科技大市场建设试点的请示。
2.科技大市场建设试点方案,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建设进度、经费预算和来源等。
五、工作要求
1.各市、县(市、区)科技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把科技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作为科技体制改革和贯彻实施我省培育技术市场、促进技术成果交易专项行动五年计划的重要内容,认真抓好落实。
2.做好现有各级各类市场和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摸底工作,选择合适的中介机构或公司开展建设试点,同时制定培育技术市场和促进技术成果交易的相关政策措施。
3.要建立科技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机构,指导、协调、监督科技大市场建设的试点工作。
4.请各市、县(市、区)于4月10日前将科技大市场建设试点的申报的书面材料2份和电子版报厅产学研合作与成果转化处。
联系人:李登峰、张李春
电话:(0571)87055409,87055371
E-mail:[email protected]
地址:杭州市环城西路33号科技大楼714室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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