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宣传网站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7-03-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宣传网站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政府上网工程启动以来,各级政府部门在互联网上建立的宣传网站(含主页)日益增多。从近期政府宣传网站运行情况看,宣传网站遭黑客攻击、网页和重要数据被篡改以及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信息系统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为确保政府网站信息系统安全,现就加强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安全保护意识

政府宣传网站事关政府形象,各地、各部门要把政府宣传网站安全保护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按照《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管理办法》,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安全管理措施,提高政府宣传网站安全管理水平。

二、严格上网审批条件

政府部门上网要严格执行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制度,要符合以下安全条件:

(一)建立信息发布、审核、登记、维护及有害信息监视、处理等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具有防范非法入侵、安全审计、系统安全与病毒检测、系统灾难恢复等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在物理上与政府部门内部网络隔离;

(四)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成立计算机信息安全领导小组;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政府部门委托网络服务单位建立宣传网站,须确认被委托单位符合上述条件。

三、落实网络备案制度

凡建立宣传网站的政府上网单位,必须到同级公安机关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备案。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建立宣传网站的政府上网单位,必须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到同级公安机关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上网单位网站的主要栏目、信息类别、主要配置及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管理人员名单等有关材料进行安全审核和登记备案。

四、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各级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政府宣传网站及网站服务器内存贮、处理、传递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向其他单位提供任何转接服务,不得随意设置与其形象宣传无关的栏目。提供站点链接服务或开设交互式信息栏目的政府宣传网站,要落实信息实时检测和安全审核措施。

五、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市公安局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要定期对政府宣传网站及提供政府网站的信息单位进行网络安全检查,对因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而发生网络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组织相关技术培训

为提高政府宣传网站对互联网信息网络安全事故的防范能力,建立政府宣传网站的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派员参加市公安局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组织的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培训。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与市公安局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联系,联系电话:5316424。

二○○七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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