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 律咖网
连接海外本地律师与出海创业者
【始于2015 | 11年持续经营 | 经营年限全国同行前10%】
企业信用良好 | 数据来源:芝麻企业信用
合作微信:lvga2015
扫码添加微信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群众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哈政办综〔2008〕25号 |
|---|---|
| 颁布日期:2008-04-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群众标准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8〕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和市物价局制定的《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群众标准》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群众标准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为做好我市城市低收入困难群众认定工作,切实对低收入困难群众实施有效救助,特制定我市城区(不含呼兰、阿城2区)城市低收入困难群众标准为305元。
其他区、县(市)参照城区城市低收入困难群众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低收入困难群众标准,并颁布施行。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