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文号:吉政发〔2007〕16号
颁布日期:2007-05-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吉政发〔2007〕1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科学发展的意见》(吉发〔2006〕39号)精神,加快垃圾处理产业化步伐,建立城市垃圾处理市场化、产业化运行机制,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化和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全省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确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技术政策

(一)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的指导思想: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转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必须由政府投资建设、运营的观念,放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投融资市场,打破垄断,鼓励竞争,尽快完善以公共财政为主导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建立政府主导、多元化投资、企业运作、环保监督的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机制。逐步实现城市生活垃圾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的目标。全面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和特许经营制度,大力推进垃圾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加快技术进步,实现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健康发展。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目标任务:按照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原则,到2010年,力争全省要建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33座,无害化粪便处理场9座。垃圾分检场站9座。2008年前9市(州)所在城市和已经获得省级卫生城的城市,必须开工建设一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并考虑分检和综合利用。大、中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其他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以上。力争2008年底前设市城市全面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已经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城市,必须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制度和特许经营制度,形成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基本模式。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的方向:从我省实际出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应以分检后无害化卫生填埋为主要方式,并充分考虑填埋气体回收利用和卫生填埋场渗滤液可经预处理后进入污水处理场处理,最终达标排放为主要技术方案。积极发展适宜的生物处理技术,鼓励采取综合处理方式。具备一定条件的大、中城市可考虑采取焚烧方法处理生活垃圾。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禁止垃圾随意倾倒和简易堆放。

二、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为推进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创造条件

(一)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打破现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政府统包统揽的局面,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政府行为转为政府监管、企业运营。城市政府主管部门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体制和机制的改革创新,法规、政策、服务标准及作业定额的制定,处理规模的预测和规划编制指导,市场的监管和引导方面,集中力量抓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选址、社会投资引导、环卫资格认证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状况的监督管理及污染物的排放监控。鼓励国内外具有先进技术、资金和管理经验的投资者采用BOT、TOT等特许经营方式建设和经营垃圾处理场,参与城市垃圾处理场站的建设和运营,行业主管部门要为生活垃圾处理的产业化发展提供必要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二)积极推进环卫作业和垃圾处理体制改革。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管干分离”的原则,加快环卫体制改革步伐。环卫作业单位和垃圾处理事业单位转制过程中,要坚持改革、发展、稳定相统一的原则,参照国企改革的相关政策和经验,制定适合环卫作业和垃圾处理单位改制的政策,对现有从事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的事业单位,应将其原先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政府主管部门后,改为纯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内部实行企业化管理,经费列入公共财政支出范围,主要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并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在科学制定定额的基础上,通过招标发包的方式选择作业单位;垃圾处理运营的事业单位,应将其原先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政府主管部门后,在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按《公司法》改制为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并按规定的程序撤销事业建制,收回编制,依法结清税款后,注销其法人资格。已经建成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城市,在2008年前都要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活垃圾处理运营企业,2009年底前设市城市环卫作业事业单位都要转制成参与市场竞争的独立市场主体,鼓励各类有资格的企业通过招投标方式承包现有城市垃圾处理场和从事环卫作业。不得新成立事业单位或由环卫等其他事业单位直接从事垃圾处理场、站运营管理工作。城市政府要按任务量核拨环卫作业经费,并对尚未改制的环卫作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尽快落实环卫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三)放开环境卫生作业市场,建立特许经营制度。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推进环境卫生行业改革,放开环境卫生作业市场,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按照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市场准入标准,选择具有一定资格的企业从事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营工作。环境卫生企业进入环境卫生作业市场要经严格审查,符合条件方可进入。环境卫生作业任务要以授权委托经营或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承担城市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运营企业。

三、全面实行垃圾处理费制度,推进城市垃圾处理产业的良性循环

按照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原则,积极推进垃圾分类收集,鼓励废物回收和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处理应从源头抓起,逐步由垃圾收集企业负责社区、小区、居民住宅等源头的生活垃圾收集工作,避免多头管理、多头收费。

(一)全面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要按照保本微利、逐步到位的原则核定。城市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保证垃圾处理企业运营费用和建设投资回收,实现垃圾收运、处理和再生利用的市场化运作。2007年底前9市(州)所在城市必须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设市城市必须在2008年底前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其他城市在2010年底前逐步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城市在3年内必须完成无害化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建设,并投入运营;已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城市,必须立即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核定、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须实行价格听证和收费许可制度,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建设厅备案。

(二)合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性质、标准和征收方式。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在核定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时,要将现行的城市卫生费并入生活垃圾处理费当中,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后,不再另行收取城市卫生费。城市政府要把环卫事业纳入公共财政体系,并按当地“GDP”增长比例逐年增加环卫资金的投入。生活垃圾处理费可采取代收、代缴或委托征收的方式征收,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对代收单位,允许从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手续费。手续费标准,在制定垃圾处理费标准时予以明确。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征收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三)严格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管理工作。城市垃圾处理费要由征收部门实行专户存储(按照测算从收集、运输和处理三个环节合理分配资金比例),专款专用,按“特许经营协议”或合同约定划拨给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企业(单位),全部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所需的费用支出。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得截留、挪用,确保足额征收。对逾期不交的可按日加收一定比例滞纳金;对特困户和低保对象,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减免政策。政策性减免部分由城市政府财政按照减免的数额,足额划拨给环卫作业单位和垃圾处理企业。

为了强化城市生活垃圾场站规划、运营、监管,各地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2%由征收部门上缴省建设厅,由省财政厅实行专户存储,用于环境卫生规划,设施、设备、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垃圾、粪便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科研及引进新项目、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培训、表彰奖励等。

四、加大垃圾处理场的建设与运营监管,保障垃圾处理产业化健康有序发展

(一)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资金的筹措工作;省建设厅负责推进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和和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并进行行业监管;省环保局负责对垃圾处理场环境影响进行监督。生活垃圾处理是城市政府的重要职责,城市政府负责制定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编制完成后,要报省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纳入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广开投融资渠道,加大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资金投入力度,对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资金、用地及其运行管理进行周密的计划和安排。对不按国家标准、规范建设和运营的生活垃圾处理场,省政府将追究当地政府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选址工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城镇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规划选址工作。生活垃圾处理场工程的选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生活垃圾处理场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规程,防止因选址不当造成环境污染和经济损失。新建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城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减免土地征用费用。从2007年1月开始,各城市新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必须有省级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批准文件,有省建设主管部门评审通过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否则,省项目主管部门不予核准立项,省财政不予资金支持。

(三)严格审查、审慎选择垃圾处理场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所用技术、设备、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应优先采用国家推荐的先进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设备、材料,现阶段我省生活垃圾处理,宜采用无害化卫生填埋为主要处理方式;鼓励积极探索垃圾制砖、制碳技术,对采用垃圾焚烧、堆肥工艺及填埋场的防渗处理、渗滤液处理等关键技术应严格审查。现阶段我省生活垃圾处理,选择新技术、新工艺要有完整的生产性试验报告和专门的技术评估报告,并报请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定。

(四)规范建设市场行为,保证生活垃圾处理场建设质量。严格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市场管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市政公用行业环境卫生工程设计资质、市政公用工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施工资质、工程监理资质,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及时向城建档案部门、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否则,追究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项目不经验收,不得投入运营。

(五)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监管。城市政府主管部门要设立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与运营的专门监管机构,加大监管力度。要加快制定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拍卖、抵押、资产重组、资金补助、收费管理、市场准入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清理行政性的壁垒和地区分割障碍,为国内外投资者投资、经营垃圾处理设施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建成后,必须规范运营,填埋场要分区填埋、做好场区内雨污分流,减少渗滤液数量,降低处理成本;要及时覆土、压实、消杀,延长垃圾处理场的使用年限,防止二次污染;焚烧场要严格控制烟气、灰渣的产生和无害化处理,必须达标排放,防止二次污染。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垃圾处理场的垃圾处理数量、处理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定期监测,也可根据需要,向垃圾处理场派驻监督员。运营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保障垃圾处理场规范运营,积极推进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规范有序地发展。

(六)建立应急预案制度。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制定生活垃圾应急处置预案,落实生活垃圾应急处置的必要保障经费和设施,保障特殊情况下的垃圾处理。对于因突发事件或事故造成关键设备停运的运输单位,必须尽快抢修恢复正常运营、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附件:吉林省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指导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吉林省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指导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骆德春省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褚民华省建设厅副厅长

赵玉环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邹继红省财政厅副厅长

王林溪省环保局副局长

成员:张继孝省建设厅城建处处长

于建廷省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处处长

孟建宇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处处长

曲道德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处长

孙伟义省环保局污染控制处处长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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