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的决定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1997-04-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六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会议通过)

通知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决定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条修改为:“将《测绘工作证》转借他人或者涂改的,由所在单位收回其《测绘工作证》”。

本决定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7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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