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区和市卫生村活动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0-06-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区和市卫生村活动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区和市卫生村活动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市爱卫会2000年6月5日)

为推动本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的深入开展,根据全国爱卫会的有关要求,现对本市创建国家卫生区和市卫生村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

创建国家卫生区和市卫生村是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基础性工作,对于推动城乡整体卫生水平的提高,加强物质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申办2008年奥运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各

级领导责任制。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在全社会深入广泛地宣传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支持并主动参与此项工作。各级健康教育所要通过“卫生宣传进社区”和“卫生下乡”等活动,大力开展入户宣传,使创建活动家喻户晓。

二、创建活动的方针和总体目标

创建活动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采取“统一标准、分项考核、累积达标”的考核测评方法。到2005年,全市三分之二的城近郊区和远郊区县政府所在地成为国家卫生区;五分之一的行政村成为市卫生村。

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制定“十五”规划,提出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和完成时限,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日常监督检查和综合考核工作

创建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按照项目进行责任分工:市政设施建设、绿化美化及市容环境卫生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卫生、健康教育、传染病防治、公共场所及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机关、工厂、部队、学校等社会单位、居民区的卫

生和“除四害”工作由区县爱卫会负责;农村环境治理、卫生村建设和农村改水、改厕由区县爱卫会和农村工作部门负责。

由市爱卫会牵头,组成由市市政管委、市农委、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参加的考核评比小组,负责创建活动的监督检查和定期综合考核。对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区县、系统、单位或个人,市爱卫会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国家卫生区标准》、《北京市卫生村标准》、《国家卫生区和市卫生村考核方案》由市爱卫会另行印发。

200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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