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清理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0-02-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清理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2000]5号

白山政办发[2000]5号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清理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局室:市经贸委关于《白山市清理整顿煤炭经营秩序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O年二月二十一日

白山市清理整顿煤炭经营秩序的实施方案(市经贸委2000年2月)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炭经营单位的管理,理顺煤炭产、运、销秩序,使煤炭经营活动规范化、法制化。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煤炭经营秩序的通知》(吉政办明电[1999]172号)和省经贸委《关于全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工作的通知》(吉经贸经运联字[1998]134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煤炭经营市场整顿和发放《煤炭经营许可证》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煤炭经营市场整顿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白山市整顿煤炭经营秩序领导小组,市政府副秘书长李新勃任组长,经贸委副主任崔长贵、市煤炭局副局长陈修仁、工商局副局长刘淑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能源科,负责日常工作。二、清理整顿的时间及范围清理整顿工作从2月份起至4月份结束,配合工商部门对煤炭经营企业的年检同步进行。清理整顿的范围: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的各类企业(包括兼营煤炭的企业)。通化矿务局统配矿和持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地方煤矿,不在此范围之内。三、煤炭经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及资格审批办法(一)煤炭经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1.有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2.有固定的办公地点;3.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年经营量县级要达到5000吨以上,市级要达到1万吨以上。并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煤场地及设施。4.有符合标准的计量器具;5.符合省内煤炭经营的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资格审批办法。1.全市煤炭经营审批工作由市经贸委牵头,会同市煤炭局联合进行审查。2.凡申请经营煤炭的企业和个人,均需提出申请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到清理整顿办公室领取登记表,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合格后方可报市清理整顿办公室进行复审。3.对复审确认具备条件的报省经贸委核发煤炭经营许可证。煤炭经营企业凭省经贸委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新办企业凭煤炭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4.对复议不具备煤炭经营条件的、未发放煤炭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工商部门一律不予年检或发照,复审前对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由复审部门提出意见后进行注销,取消其经营资格。四、煤炭经营企业的管理和执法监督凡取得煤炭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必须要依法经营,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要建立必要的档案资料和月报表制度,及时了解掌握本地煤炭经营企业的状况。对无煤炭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开通营运,一经查出,除有关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各级技术监督、税务、工商、环保、物价、公安等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加强对煤炭经营企业的监督和行政执法。各级煤炭经营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井压产的有关政策,严禁经营无生产许可证煤矿的煤炭。此项工作政策性强,各级有关部门要秉公办事,在审理发证过程中要坚持原则,严肃、认真地按方案实施,绝不允许有假公济私行为干扰清理整顿和发证工作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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