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颁布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文号:令2008年第103号
颁布日期:2008-07-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第103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李毓全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使我市的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提高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性,从根本上保障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以及《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东府令第85号)的规定,市政府对2002年1月至2003年12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清理结果,市政府决定:

对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或因职能转变,执行主体发生变更,或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不相适应的10份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附件:予以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

予以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

发文单位

废止理由

1

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

东府令

第45号

2002.1.17

市人民政府

相关监管职能已转由市财政局行使。

2

东莞市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东府令

第56号

2002.5.30

市人民政府

已被《东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东府〔2004〕29号)代替。

3

东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东府令

第57号

2002.5.30

市人民政府

已被《东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东府〔2004〕29号)代替。

4

东莞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东府令

第58号

2002.5.9

市人民政府

相关监管职能已转由市建设局行使。

5

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东府令

第62号

2002.7.21

市人民政府

与之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不一致。

6

东莞市行政审批责任及过错追究办法

东府令

第65号

2002.11.8

市人民政府

已被《东莞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东府〔2007〕102号)代替。

7

东莞市镇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东府〔2003〕

64号2003.6.25

市人民政府

与之后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顾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规定不一致。

8

东莞市鼓励镇区工业园区发展的优惠措施

东府〔2003〕

65号2003.6.25

市人民政府

与之后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顾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规定不一致。

9

《〈东莞市鼓励镇区工业园区发展的优惠措施〉实施细则》

东府〔2003〕

107号2003.10.23

市人民政府

与之后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顾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规定不一致。

10

关于在市区范围内禁止摩托车载客营运通告

东府〔2003〕

133号2003.12.9

市人民政府

已被《关于禁止摩托车非法营运载客的通告》(东府〔2007〕76号)代替。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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