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咸宁市直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咸宁市直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12-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咸政办发[2005]91号
关于印发《咸宁市直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鄂财采发[2005]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现将《咸宁市直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咸宁市直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五日
咸宁市直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货物类
1.一般设备
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含除湿设备),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吸尘器、碎纸机,办公家具,学校、科研和医疗专用家具。
2.交通工具
轿车、越野汽车、卡车、旅行车、大客车,救护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消防车、警车、通讯和广播用车、其他专用汽车,摩托车,船只。
3.专用设备
系统集成、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其他网络设备),通讯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设备,电梯和起重机,炊事设备,锅炉,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道路清扫设备,教学设备,监控设备(不含交通管理监控设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消防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文艺设备,体育器械,保安设备,灯光音响设备。质量技术检测设备,食品药品检测设备,公共卫生检验监督监测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航测设备,地震设备,警用器械,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保密设备。
4.专用材料
应用软件,制服及劳保用品,药品,医疗耗材,工具和仪器,燃料,农用物资,储备物资,艺术部门用材料和用品,图书资料,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
二.工程类
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修缮、装修。
三.服务类
1.市级车辆保险。
2.市级对会议、车辆维修、印刷、培训、物业管理、软件开发工程监理,聘请中介机构审计、评估、评审。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市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40万元以上的货物(一次性采购同品牌小汽车达到3辆以上的)和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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