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阳江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5-12-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阳江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阳府办〔2005〕2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阳江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径向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阳江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切实解决当前我市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乱采滥挖、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经营粗放造成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等突出问题,有效地保护和开发矿产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突出重点,立足治本,全面整治,严格规范,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逐步建立依靠科技进步、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机制,全面实现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为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资源保障。

(二)目标: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突出运用法律手段,综合运用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使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小矿比例明显降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储量动态监测工作全面到位,资源利用率明显提高;建立健全财务、统计制度,依法征收各种矿产资源税费,确保如数追缴到户;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实现依法办矿,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

二、整顿的内容和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勘查、开采的矿山企业进行逐个排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或持过期失效勘查许可证进行勘查的,依法严肃查处。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不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的以及在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从重处罚。对无证、吊销或注销矿权的矿山企业,公安机关要停止其火工器材供应,电力部门要停止供电,其他有关部门要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甚至发生事故的,司法机关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经整顿后,对县(市)所辖区内半年中发生两起以上(含两起)无证照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追究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对辖区内无证照非法采矿经营持续半年以上未作处理的,要追究当地县(市、区)政府领导的责任。

(二)依法查处越界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对越界勘查、越界采矿的要责令退回到批准勘查、采矿范围内,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封闭或回填越界的工程;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有关部门要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探矿权人不按勘查设计施工、采矿权人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要坚决予以关闭,由原发证机关注销或吊销其探矿、采矿许可证,并通知有关部门注销或吊销相关证照。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要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厉查处以承包、租赁等方式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有关部门要核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与实际探、采经营者是否一致;核查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主体是否一致;核查矿山企业取得采矿权后是否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等情形;核查企业性质是否发生变化;核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是否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将探矿权、采矿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凡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探矿权、采矿权主体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对转让方进行处罚的同时,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

(四)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环境部门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对在各类保护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由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严重破坏环境和自然植被、因采矿造成严重水土流失、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矿山企业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环保、林业、安监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当地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

(五)全面整治独立选(洗)矿厂。各地要本着“谁许可、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选(洗)矿厂进行综合清理整顿。对无合法矿石来源、无政府部门许可的选(洗)矿厂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未依法征用土地、无尾矿库(或未经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尾矿库)、污染环境、破坏耕地、破坏河道、造成地质灾害的选(洗)矿厂,要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关闭。

(六)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安监、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保审查、爆破物品使用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严肃查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等各类违法违纪案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以入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办矿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坚决进行清理纠正,对不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支持和包庇非法探矿、采矿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一经查实,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的黑恶势力。公安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涉黑涉恶案件、无证野蛮开采案件要依法查办,严厉打击,对涉案人员要依法严惩。

(八)依法查处弄虚作假、瞒报少报储量消耗等问题。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储量动态监测,严格执行储量年报核查制度。凡未完成年度储量报告的,一律不予年检;对采取瞒报或少报储量消耗,偷、漏、拖欠矿产资源补偿费及国家相关税费的要如数追缴,并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规范的内容和重点

(一)加强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各县(市、区)要对矿权的审批权限、程序进行清理。凡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凡属越权、违规审批颁发的许可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予以纠正。要通过认真整改,使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工作更加法制化、规范化。

(二)集中解决采矿权布局不合理问题。依据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引导矿山企业向鼓励开采区聚集,在限制开采区撤出,调整矿山企业的空间布局。对矿产开发集中区内的小矿要采取合并、兼并或关闭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鼓励小矿走集中、规模、联合发展的路子,积极扶持大型矿山企业,大力推进矿产资源的集约利用;对环保部门认为污染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要坚决予以关闭;对浪费资源、开采加工工艺落后、技术设备陈旧,须限期淘汰和退出的矿山企业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要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通过整顿和规范,力争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压缩矿山企业总量,减少小矿比重。扶持和建造一批规模化、集约化程度高、开采工艺技术先进、资源得到综合利用、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矿山企业。

(三)健全完善矿业权市场。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大力推进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规范二级市场有序流转。要认真总结经验,制定和完善有序流转的相关制度,严格实行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调节作用。

(四)强化矿山企业储量管理。全面实行储量动态监测制度,进一步完善储量核实、报告、监督体系,健全、完善企业财务制度和各项统计制度,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建立健全以储量消耗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维护国家矿产资源的资产收益。

(五)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制。按照矿产资源管理职能,完善各级政府领导下的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目标责任及考核指标,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各级政府要建立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要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实施年检制度。健全日常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制度,有效监管探矿权人勘查、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治理生态环境情况。

(六)建立和实施恢复矿山环境保证金制度和矿山环境年报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矿山尾矿库和采矿区的管理和治理,按照“谁开采谁负责”的原则,监管采矿权人做好矿区整治复绿工作和矿尾库治理工作,依法收取足额的治理保证金。同时建立矿山环境年报制度,用行政手段加强矿山环境的监督管理。

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工作安排

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和规范工作以县(市、区)自查自纠为主,市组织抽查、督查、稽查为辅。整个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11月15日~2005年12月15日)。

按照国务院和省、市的统一部署,针对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的实际,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的宣传、学习、发动,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建立领导机构。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营造治理整顿舆论氛围,为全面整顿和规范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第二阶段:集中整顿阶段(2005年12月16日——2006年10月31日)。

集中力量全面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和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破坏矿山生态环境和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等违法行为;清理、纠正和查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办矿,违法批矿等违法违纪案件;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黑恶势力。各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及所辖区域内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治理整顿的有关规定和本方案确定的内容及重点,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自查自纠,限期整改,及时处理违法行为,全面完成整顿任务。

第三阶段:治理规范阶段(2006年11月1日——2007年7月31日)。

按照规范的内容和重点进行整改,编制、实施和调整矿产权设置方案,着力解决需要规范的探矿权、采矿权布局不合理问题,扶大并小,压缩矿山企业数量,加强资源整合,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理顺探矿权、采矿权审批行为,严格审批权,规范审批程序;完善新立矿权的市场配置、规模准入、环保准入、安全准入等相关管理制度,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促进矿业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8月1日——2007年10月31日)。

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基本结束后,市政府组织对各县(市、区)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实地检查、验收,并向省政府报告,同时接受省政府的检查验收。

各县(市、区)要及时将各阶段的工作情况书面报市国土资源局。2007年9月30日前,各地要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总体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由市国土资源局综合汇总,经市政府审核上报省政府。

五、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决策。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重大决策上来,处理好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部、当前与长远关系。要加强宣传学习,为整顿和规范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领导,搞好协调配合。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党中央国务院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的系统工程之一,任务重,要求高,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尤其是利益关系十分复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各县(市)区要参照市的做法,成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确保当地整顿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落实责任,力求实效。各级政府要把整顿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落实目标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各地必须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和短期行为,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工作目标任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各负其责,主动协调,积极配合,严防推诿扯皮,共同把这项工作抓好抓实。

(四)强化监督,不走过场。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切实加强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的领导。整顿规范工作要注重质量,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不徇私情,不受干扰。对各项整顿和规范任务,要逐项落实,该取缔的取缔,该没收的没收,该停业整顿的停业整顿,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态度不认真,整顿不得力,规范不到位的,要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立足长远,探索并建立长效机制。要做到集中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与规范矿权市场、调整产业结构、健全相关政策、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认真分析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研究解决办法,做到标本兼治。要深刻领会发展循环经济、建立节约型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等新理念、新理论的科学内涵,自觉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定职能探求改革矿产资源管理中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要求体制、机制问题;牢固树立矿产资源规划意识,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制约机制,进一步强化矿产资源的宏观调控;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领导下的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目标责任制、制定考核目标;建立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要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实施年检制度,全面推进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改革;要健全日常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综合利用、恢复治理生态环境等工作,确保矿产资源的依法保护、有序开发、合理利用,从体制上、机制上研究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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