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汕头市市区范围实行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文号:汕府[1996]170号
颁布日期:1996-10-18失效日期:2004-06-07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在汕头市市区范围实行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汕府[1996]17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市区木材经营、加工的管理,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加工、经营木材及其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核发的木材经营许可证,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的规定及奥府[1996]10号文件“坚持凭证经营加工制度”精神,汕头市市区(即龙湖区、金园区、升平区、达濠区、河浦区)从1996年12月1日起实行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制度。具体实行办法如下:

一、从1996年12月1日起,凡经营、加工木材(包括进口原材)及其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林业局申领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凭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凭证照依法经营。

二、凡已领取经营、加工木材及其半成品工商营业执照而未办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1996年12月31日前持工商营业执照到市林业局补办领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三、凡不办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而擅自经营、加工木材或已领工商营业执照但逾期不补办经营许可证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则按《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款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已领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每年1月份持原许可证副本到发证单位年审。(注:办证地址:胶廊路6号市林业局

联系电话:8664598)

汕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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