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保税区人员车辆进出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广东省广州市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3-05-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广州保税区人员车辆进出管理办法

广州市政府

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广州保税区的正常秩序,促进广州保税区内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进出广州保税区的人员、车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广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税区管委会)设立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保税区人员、车辆的进出管理。

第四条凡已在我国各入出境管理机关办理入境签证手续的外国人,需要进出保税区的,凭护照和各类签证通行。

第五条凡与我国有外交关系或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的外国人,因从事商务活动需要进出保税区的,应凭其本人护照和从事商务活动的有效证明文件,在本市入出境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直接往返于保税区与境外。

第六条凡已在我国各进出境管理机关办理入出境手续的华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进出保税区的,凭下列有效证件之一即可通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定居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四)《港澳同胞回乡证》;

(五)《台湾同胞旅行证明》。

第七条国内人员进出保税区的,凭下列有效证件通行:

(一)从事商业或其他业务活动的人员持保税区管委会核发的《广州保税区进出许可证》;

(二)在保税区内工作的人员持保税区管委会核发的《广州保税区通行证》;

(三)持有多次往返港澳护照的人员凭有效护照通行。

第八条凡进出保税区的机动车辆,凭保税区管委会核发的《广州保税区车辆通行证》及有效车辆牌照、行驶证通行。

第九条除保税区内的职工和执勤人员的非机动车辆外,其他非机动车辆一律不准进入保税区。

第十条《广州保税区进出许可证》、《广州保税区通行证》、《广州保税区车辆通行证》分临时和长期两种。长期进出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临时进出许可证只限一次使用;长期通行证有效期为一年,临时通行证有效期为三个月。

第十一条《广州保税区进出许可证》、《广州保税区通行证》、《广州保税区车辆通行证》由保税区管委会统一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

第十二条凡进出保税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经由海关指定的出入口进出,并接受海关检查。

第十三条任何人员和车辆不得损坏或翻越保税区和非保税区之间的隔离设施;不得擅自携带、载运保税区内的货物和物品。

第十四条除经保税区管委会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的特许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在保税区内居留或住宿。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收缴证件、警告、罚款一百元至两千元;违反海关管理法规的,由海关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由公安机关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广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广州保税区的隔离设施启用之日起实施。

199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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